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50號
SCDV,104,司促,7750,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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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
債 權 人 東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富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依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與請求標
        的不一致)?
       ②債務人究為「黃」富里或「黄」富里?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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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