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43號
PTDV,104,司促,10143,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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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陳憲忠
      林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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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