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陳憲忠
林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
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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