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15號
SLDV,104,司促,12915,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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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冠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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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