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冠慈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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