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59號
SLDV,104,司促,12159,201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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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喜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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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