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51號
SLDM,104,聲,1451,201509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健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4 年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健生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於民國 100 年6 月1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於100 年2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 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8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