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 告 許博彰 許嘉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被 告 張文龍(即張明德、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文宗(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秀純(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張秀瓊(即張宋豆菜繼承人) 陳春成 謝東富 陳周月桃 楊玉琨(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豐禧(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蕥如(即楊白桞承受訴訟人) 楊平和 黃錫卿 吳味絲 王若懿 俞白蘭 張邦光 張秀莉 張茵茹 張仁墩 張清貴 張憲明 張哲綸 張宗興 呂張碧霞 李張璧玉 張清秀 張景惠 王姝雲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清綉被 告 蔡秋絨 張呂昭枝 游淑娟 黃淑敏 黃淑媛 黃淑馨 黃淑瑾 黃劉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儀被 告 黃子儒 林維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進賢被 告 游祥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楊白桞於民國104年1月31日死亡,為楊 玉琨、楊豐禧及楊蕥如(下稱楊玉琨等三人)所繼承。原告聲 明由楊玉琨等三人承受楊白桞之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地號土地,係因不 動產之分割涉訟,依上規定,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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