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27號
TPDV,103,重勞訴,27,20150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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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林宏威
      張亞寧
      黃裕傑
      陳雅樺
      江昱諺
      吳美慧
      陳志仁
      林妙盈
      詹奇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鴻祿
被 上訴人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本
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人林宏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5,5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張亞寧部分,核定為20
萬0,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黃裕傑部分,核
定為72萬0,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上訴人陳雅
樺部分,核定為107萬1,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
上訴人江昱諺部分,核定為152萬8,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元;上訴人吳美慧部分,核定為243萬2,14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上訴人陳志仁部分,核定為155萬3,3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上訴人詹奇勳部分,核定為
194萬1,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457元;上訴人林妙盈
分,核定為152萬3,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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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