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130號
TPDM,103,重附民,130,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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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文蓁
      徐莉芸
      汪麗華
      呂秀鳳
      簡玉鑾
      唐玉圓
      鄭象恆
      許玲蓉
      羅銀舜
      沈寶環
      陳遵渝
      劉彩
      林李寶鶴
      陳怡縈
      湯金琇
      簡清郎
      沈翎穠
      陳敏明
      郭金珠
      張如欣
      莊錦燕
      林麗娜
      吳久香
      劉意文
      許書珊
      簡帷森
      謝錦蓮
      梨秀菊
      吳宇亮
      陳意梅
      賴俊宏
      黃勝弼
      陳玉華
      陳徐寶珠
      康碧月
      游寶貴
      楊玲華
      林芸亦
      陳美惠
      羅尉榕
      黃盈盈
      曹士蓉
      林德安
      劉美華
      劉麗華
      林明德
      洪秉浤
      李珏彤
      林玉真
      陳俊宏
      朱文生
      林月純
      林月雲
      楊欲慶
      陳中威
      蔡維展
      賴威程
      張福源
      葉慶發
      吳玫芳
      徐素卿
      劉國明
      劉達儒
      黃張燕珠
      楊台華
      莊素卿
      簡瑞福
      劉育豪
      楊秋金
      林明華
      李秀桃
      呂怡蓉
      陳美貴
      歐秀榮
      林憶濡
      蕭福壽
      陳素鑾
      陳雅鈞
      江昕儀
      吳金妙
      羅仕宏
      許豪志
      賴家畯
      陳秀琴
      胡聖
      林景清
      林佳蓉
      林洋毅
      林文祥
      蔡沛璇
      謝謙
      蔡育城
      蔡健忠
      王選傑
      陳紫瑄
      蔡迪鈞
      呂禮稟
      薛詩
      游金霞
      江銀梅
      劉怡妏
      徐世紋
      邱秀絨
      鄭秀卿
      張春霞
      丁莉瓔
      李志鈺
      李哲樸
      蘇金香
      戴慧沛
      黃詩瑩
      楊興華
      楊閆秀珍
      許立人
      許依婷
      林秀
      葉筠梓
      吳鳳玲
      張慧伶
      莊英德
      陳金圓
      劉明翰
      陳翌珉
      周麗芬
      林叔嫺
      林芯慧
      張徐清妹
      吳秀蓮
      葉為國
      劉美弘
      溫庭幼
      黃心愉
      謝姈璉
      陸秀香
      林展立
      楊賓榮
      王志萍
      汪愛琴
      汪菁菁
      張家妤
      張嘉燕
      李義仁
      劉沛涵
      劉昌輝
      陳芊亦
      楊智維
      林秋雲
      王詔芬
      趙惠美
      陳淑雲
      傅惠祺
      李美香
      楊朝程
      吳炳輝
      陳雲秀
      林玥彣
      程雪英
      賴建宏
      林佳華
      林佳煌
      何碧霞
      章馨元
      章文彥
      洪于玟
      張錦玲
      許瓊文
      廖家誼
      陳湘淇
      郭素珠
      郭佩璇
      顏淑女
      李百先
      廖阿鑾
      張瑞金
      簡寶桂
      江婉茹
      陳天寶
      羅婷之
      林雨新
      葉美惠
      徐佳嘉
      李席慧
      郝葳
      鍾曉雲
      張婷娟
      黃香齊
      葉育碩
      徐湘芸
      董毓才
      游政華
      劉懷恩
      張淑娟
      許嘉純
      蘇秀甜
      徐敏榮
      尉慧敏
      陳滄榮
      徐寶貴
      蘇雅玲
上列19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曾昭榮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陳靖如
      劉人鳳
      林夢珍
      陳卿宇
      杜嘉珊
      蘇雅玲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
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
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
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
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2 項、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參照),
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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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