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44號
TYDV,104,司促,1754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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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4號
債 權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金額3572元,是否有誤
  ?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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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