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4號債 權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金額3572元,是否有誤 ?如是,請具狀更正。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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