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86號
SCDV,104,補,686,201508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碁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超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桃陳金鑑、彭秀蔥、葉日洋葉正青等人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碁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不動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