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2號
PCDV,104,勞訴,12,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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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健維
被 上訴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3,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9,585 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93 元
(計算式:9,585 元×1/2 =4,7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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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