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00號
PCDM,104,訴,50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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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弘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楊延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457
號、第6965號、第13609號、第15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士弘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楊士弘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被告楊士弘因貪污案件,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同案被告翁耀財之供述、涉案 廠商投標經辦人員之證述、花蓮縣議會職員之陳述,及卷內 相關事證,足認被告與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 ;又同案被告翁耀財供稱:被告曾要求其將通訊軟體之對話 紀錄刪除,並將交付與被告之現金上之紙扎撕除,且被告於 104 年3 月19日在臺北看守所與其接觸時,曾對其稱:「不 要講,不要講」等語,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 湮滅罪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並審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嫌,危害國家公共利益甚鉅,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以及被 告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執行羈 押在案。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04 年8 月31日屆滿,而經本院 於104 年8 月19日訊問被告後,審酌本案目前已就有勾串之 虞之證人翁耀財部分進行交互詰問完畢,本院因認被告業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保證書或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至檢察官雖以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相關承辦人員於偵查中 證言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且聲請傳喚渠等作證,而參以被 告具有花蓮市市民代表會副主席職位之影響力,採購承辦人 員或廠商對於被告之勢力顯然會相當畏懼,應有串證之虞等 情為由,建請繼續羈押,然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客觀事證證 明被告與翁耀財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有勾串之虞,亦 未指明被告可能勾串之共犯或證人究係為何等情事,是其上 開主張尚難憑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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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