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058號
PCDM,103,易,105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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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黃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續字第3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莫黃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係告訴人郭○○ 配偶莫皓然(原名莫自治)同父異母之胞妹,明知告訴人並 無偽造其出生證明文件、侵奪其財產、嗜殺或謀害其生命等 事實,竟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接續犯意, 於民國101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街00 ○0 號3 樓居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YOUTUB E 」網站,接續刊登內含如附表所示內容指謫告訴人偽造其 出生證明文件、侵奪其財產、圖謀殺害被告等言論之影片, 並於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影片中揭示載有告訴人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黑色上衣,以此方式洩漏告訴 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及名譽。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之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 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 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 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欲構成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等規定之誹謗罪,行為人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且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 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在證據法則上,須證明行為人 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故檢察官 須舉證證明被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真正惡意」,亦即發 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 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始需受法律 制裁,如公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此惡意,法院即應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 之供述、告訴人郭○○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所示影片之 截圖16張及檔案光碟1 片、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10月24 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資料各1 份等,資為依 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揭加重誹謗及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 料犯行,辯稱:伊於101 年間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錄製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並上傳至YOUTUBE 網站 ,伊所述如附表所示有關伊之出生證明遭告訴人及其親屬姻 親偽造、並遭到告訴人及其親屬姻親下藥、追殺及告訴人侵 占伊所有之大霸公司(即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等內 容都是實話,伊為了活命自保,才會將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 容上傳至YOUTUBE 網站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上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影片之言論內 容上傳至YOUTUBE 網站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 表所示之影片檔案光碟1 份及影片截圖16張附卷可稽,此部 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前於99年間對案外人即告訴人配偶莫皓然提起請求確認 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經本院以99年度親字第221 號判決駁回 ,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家上字第202 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該判決主要係以被告與案外人莫皓然年差 僅12歲,依國人當時生育子女之一般年齡,出現父女關係之 機率甚微,被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所述與戶政資料 內容明顯不符(戶政資料記載莫皓然與被告為同父異母之兄 妹)等為駁回之主要理由,此有本院99年度親字第221 號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202 號民事判決各 1 份在卷可參。被告復於100 年間對案外人林麗蘭(依戶役 政資料記載係被告之母)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指稱案外人 林麗蘭明知其非被告之生母,仍偽造被告之出生證明持向戶 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惟因案外人林麗蘭已於87年6 月15日



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以案外人林麗蘭係詐死躲避偵查, 且偽造之出生證明促成被告世世代代變成被謀財害命對象等 為由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被告 復向士林地檢署檢舉案外人林麗蘭同一偽造被告出生證明之 犯行,經該署檢察官簽結處理,有該署101 年2 月17日士檢 朝孝100 他3850字第04728 號函1 份在卷可佐。又觀諸卷內 被告個人身份文件之記載,被告之父為莫國勳、母為林麗蘭 、兄為莫自治(即莫皓然)等情,亦有臺灣省臺中育幼院( 現改名為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院童個案資料、內政部中區 兒童之家102 年3 月28日中兒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省立中興醫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南投醫院中興院區)82年8 月8 日開具之出生證明書各1 份 存卷可參,可知被告主觀上認為前揭身份文件有關其父為莫 國勳、兄為莫皓然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為他人所偽造,為 求恢復其真實生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先後提起請 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及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均未果,竟 仍將被告本人及其女兒如何遭告訴人及其親屬姻親迫害、追 殺、強姦、下藥、侵占財產等內容撰打成冊,主張其因長期 受害,依照刑法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規定,持續寄送載有 上開遭告訴人迫害等內容之信件及書狀至我國各行政、司法 機關及民間公司,並要求應恢復其真實生父、生母及出生年 月日之記載(詳見偵查卷及本院卷被告遞交之所有信件及書 狀),參以被告於本件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仍反覆持續陳述 上開遭告訴人迫害等內容之開庭情形及態度,以及如附表所 示之言論內容經比對後與被告歷次信件、書狀所載之內容均 屬一致等節,顯見被告主觀上始終堅信告訴人之配偶莫皓然 並非其同父異母之胞兄而係其生父,並長期對外主張其主觀 上所深信之身世及遭遇,甚而表示為求自保,始將如附表所 示之言論內容上傳至YOUTUBE 網站。
㈢若認被告主觀上明知或懷疑其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並 非真實,而有誹謗之故意,惟觀諸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 被告自述其遭告訴人迫害、追殺、強姦、下藥、侵占財產等 言論內容,情節駭人聽聞、匪夷所思,一般理性之人均難以 相信被告如附表所示遭告訴人迫害等言論內容為真,告訴人 之名譽是否因此而受有負面評價或影響,尚非無疑。況被告 自認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均為其個人之親身經歷,而非 聽聞他人轉述,無從以被告未為合理之查證為由,即認被告 有誹謗之主觀犯意,衡情被告亦無持續將上開遭告訴人迫害 等內容寄送予我國各行政、司法機關及民間公司,並製作影



片上傳至YOUTUBE 網站,而自陷刑事追訴及處罰之理,益證 被告係基於其內心自始至終深信不已、未曾改變之一貫認知 ,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上傳至YOUTUBE 網站,難認被 告主觀上有何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
㈣至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影片中,揭示載有告訴人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黑色上衣,而有洩漏 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然被告主觀上深信其出生證明之生 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欄位遭他人偽造,且長期遭告訴人及 其親屬姻親迫害等節,業經本院審認如上,被告並於本院審 理時陳稱:伊是因為本件要更正生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欄 位,才依據相關規定,不得已公布阻礙伊更正上開欄位之現 行犯資料,大家知道這件事後,告訴人就不敢滅口,因為80 年時伊有被殺到剩1 口氣的經歷,如果沒有網路,伊已經變 成屍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9頁正反面),可知被告主觀上 係基於免除其個人生命危險之認知,始在網路上公布告訴人 之個人資料,尚難遽認被告有何無故洩漏告訴人個人資料之 主觀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犯行為真 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既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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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影片名稱 │影片時間│ 內 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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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莫黃蓉本人真實│33秒 │那因為我的眼睛被莫皓然的配偶郭○○和他│
│ │經歷且親自拍攝│ │的親屬姻親長期給我下藥劑,在94年的時候│
│ │嗜殺血親姻親案│ │一度眼睛都看不見,所以我常常需要眨眼來│
│ │由(上傳時間:│ │休息一下 │
│ │101 年9 月23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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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1分15秒 │莫自治周鳳生倆個誘拐我去睡棺材來說,│
│ │ │ │可以換到一筆錢救莫國勳,說莫國勳在住院│
│ │ │ │,然後還有就是林麗蘭那個偽造文書的錢也│
│ │ │ │還沒有給她,所以他們就騙我想盡辦法,騙│
│ │ │ │外公說我已經死了,那外公不相信,他們就│
│ │ │ │叫我在海邊把土埋著我,露出一個頭騙外公│
│ │ │ │,還有外公的親屬說我已經死了。外公也不│
│ │ │ │相信,所以他們就不讓我見外公和我的媽媽│
│ │ │ │張淑嫻那邊的親屬,然後就開始想辦法誘拐│
│ │ │ │、誘騙叫我去睡棺材,甚至於把我的髖關節│
│ │ │ │折斷,讓我躺在棺材裡爬不起來,然後告訴│
│ │ │ │大家說小妞子(即被告)喜歡睡棺材,今天│
│ │ │ │晚上就讓她睡棺材,然後就讓我自己在海邊│
│ │ │ │躺在那,在同一時間,他把一些死狗、死貓│
│ │ │ │放在那個棺材旁邊,讓那個死狗、死貓因為│
│ │ │ │夏季會發臭,然後再叫那個周鳳生的那些妹│
│ │ │ │妹他們去撿一些樹枝,樹枝來燒,然後當我│
│ │ │ │的媽媽張淑嫻外公張翊支他們要來看我的時│
│ │ │ │候,然後燒樹枝順著風向燒,讓整個海邊佈│
│ │ │ │滿了煙霧迷漫,然後又有那個死貓、死狗的│
│ │ │ │臭味跑出來再叫那個小孩、小朋友把那死貓│
│ │ │ │、死狗的身肉給大狗叼著在海邊跑一圈給我│
│ │ │ │的媽媽張淑嫻、外公張○○他們看說:你看│
│ │ │ │小妞子被死狗、死貓、野狗叼走了,這樣子│
│ │ │ │來嚇他們不敢看棺材躺在棺材裡的我,來掩│
│ │ │ │護他們的活埋我的行動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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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11分57秒│還有在80年的時候,莫自然和郭○○、郭佩│




│ │ │ │芝親屬姻親聯合所有的親屬姻親把我殺的只│
│ │ │ │剩下一口氣,並且把我所有財產,大霸都竊│
│ │ │ │為己有,就在大霸80年上櫃的時候,所以我│
│ │ │ │很肯定百分之百肯定莫自然絕對絕對不是我│
│ │ │ │的媽媽,我的媽媽絕對不會下這種殺手,絕│
│ │ │ │對不會且殺了我以後,他又打電話告訴我說│
│ │ │ │,妞子啊!其實你的家世很好,但是我們不│
│ │ │ │要讓你知道,你的一舉一動都會上報的,然│
│ │ │ │後還有他有告訴我說是郭○○,郭○○他沒│
│ │ │ │有辦法接受我,郭○○說要聯合所有的人一│
│ │ │ │次好好的教訓我就把我殺到只剩一口氣,這│
│ │ │ │是郭○○親屬姻親幾十年來的手法,以教訓│
│ │ │ │為名實際嗜殺血親姻親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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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16分4秒 │郭○○親屬姻親因為我的錢財都登記,暫時│
│ │ │ │登記在他身上,所以他開始了30幾年對我謀│
│ │ │ │財害命嗜殺血親姻親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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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16分17秒│大霸股份有限公司在68年成立的時候,那郭│
│ │ │ │佩芝他其實在當年,30幾年前他只是大霸的│
│ │ │ │員工,然後,他就員工監守自盜然後利用職│
│ │ │ │務上的方便,把大霸股份有限公司的貨通通│
│ │ │ │偷出去賣,還有利用和莫自治(後改名莫皓│
│ │ │ │然)接近的機會,把大霸的錢通通偷出去成│
│ │ │ │立了一模一樣,和大霸性質一模一樣的公司│
│ │ │ │,那被我外公就是出資的金主發現了,那當│
│ │ │ │時莫國勳就下跪求外公放過郭○○,那所以│
│ │ │ │外公很生氣走了,結果郭○○變本加厲,不│
│ │ │ │但把整個大霸竊為己有,還把我們莫家一個│
│ │ │ │一個殺的不成人樣,他把莫國勳的藥換過來│
│ │ │ │,讓莫國勳死掉了,然後對莫自治也是一直│
│ │ │ │下藥劑、對我,甚至於對莫自然,還有我女│
│ │ │ │兒都一直下藥劑控制,嗜殺血親姻親為了謀│
│ │ │ │財害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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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莫黃蓉本人真實│38秒 │是我96年的時候頭被郭○○親屬姻親聯合呂│
│ │經歷且親自拍攝│ │鳳明、陳碧菁,還有呂憲章等人,將我頭顱│
│ │嗜殺血親姻親案│ │打破以後,下藥劑,我的臉腫成這個樣子,│
│ │疑點說明1 (上│ │這是我到美國的時候,美簽臉腫成這個樣子│




│ │傳時間:101 年│ │ │
│ │9 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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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22分25秒│那為什麼我明明不是56年11月1 號住進去,│
│ │ │ │什麼也偏偏日期要寫這麼延遲呢?就是郭佩│
│ │ │ │芝親屬姻親去通買裡面的工作人員,然後給│
│ │ │ │他們一點錢教他們說把這個時間製造疑點,│
│ │ │ │讓大家不要相信,不要相信說:啊!我就那│
│ │ │ │個被活埋以後送到育幼院的小朋友甚至於把│
│ │ │ │時間搓開一點,他們可以編故事騙說:啊!│
│ │ │ │我是林麗蘭帶大,其實我完全不認識林麗蘭
│ │ │ │,我的生命裡從來沒有一個女人而且是那樣│
│ │ │ │子的女人,帶著那個年齡又帶著5 個孩子…│
│ │ │ │4 個孩子之類的在我生命裡,我從來不認識│
│ │ │ │,從來都不認識,我一直從3 歲多開始,我│
│ │ │ │一直都是一個人,如果我的親人到的時候就│
│ │ │ │是我被嗜殺的時候到了,他們用血親來證明│
│ │ │ │我的身份,然後就會開始安排一些意外來讓│
│ │ │ │我死亡,死亡的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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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24分12秒│郭○○親屬姻親一直將嗜殺血親姻親的行為│
│ │ │ │,對我施行了30幾年的行為解釋成為受訓,│
│ │ │ │在這裡我要跟大家說明我從來沒有從政府機│
│ │ │ │關領到任何一分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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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24分39秒│莫家周鳳生、周○○他們不是合核的機構│
│ │ │ │,他們沒有資格把我騙去睡棺材,活埋以後│
│ │ │ │扔到育幼院,然後一連串的嗜殺行動,以後│
│ │ │ │告訴我這是受訓,這個強盜行為,強盜、綁│
│ │ │ │架、殺人行為,所以不是在受訓,這個是嗜│
│ │ │ │殺血親姻親行動請郭○○不要再推卸責任,│
│ │ │ │做錯事一定要認錯不要再推給別人,不要制│
│ │ │ │造更大的傷亡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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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莫黃蓉本人真實│4分37秒 │周鳳生這就是當年跟莫自治騙我去睡棺材,│
│ │經歷且親自拍攝│ │把我活埋的周鳳生
│ │嗜殺血親姻親案│ │ │
│ │疑點說明2 (上│ │ │
│ │傳時間:101 年│ │ │
│ │9 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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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上 │20分20秒│我的舅舅還有媽媽、阿姨、嬸嬸們親眼看著│
│ │ │ │郭○○親屬姻親對我下藥劑,然後在他們離│
│ │ │ │開以後,他們就偷偷的在他們下藥劑的地方│
│ │ │ │加了一些鈍銅來中和,所以我還才能活到現│
│ │ │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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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莫黃蓉本人真實│31秒 │被郭○○親屬姻親一直迫害只能打零工 │
│ │經歷且親自拍攝│ │ │
│ │嗜殺血親姻親案│ │ │
│ │疑點說明3 (上│ │ │
│ │傳時間:101 年│ │ │
│ │9 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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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莫黃蓉本人真實│12分25秒│到100 年10月6 號出庭的時候,那朱憶輝奶│
│ │經歷並親自拍攝│ │奶又冤枉我,然後那個郭○○她又當庭要要│
│ │嗜殺血親姻親疑│ │求法官,要當庭把我收押要弄一個冤獄給我│
│ │點說明4 (上傳│ │坐坐,郭○○我很想請教你,為什麼你在殺│
│ │時間:101 年9 │ │了我以後,你還可以這麼優雅面對大眾、面│
│ │月26日) │ │對我,然後當庭說你不認識我,你殺了我可│
│ │ │ │以說不認識我,你還可以這麼優雅的生活,│
│ │ │ │你搶了我所有的東西,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
│ │ │ │以後,你為什麼還可以昧著良心這麼優雅的│
│ │ │ │生活,我真的很奇怪,你可以教教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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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莫黃蓉真實經歷│3分10秒 │這是郭○○、莊雲卿郭維新等人去育幼園│
│ │且親自拍攝嗜殺│ │遊說他們,把這個時間開延後,那要製造疑│
│ │血親姻親疑點說│ │點,就是壓掉這個嗜殺血親姻親把我活埋後│
│ │明5 (上傳時間│ │送到育幼院這個事實 │
│ │:101 年10月3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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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13分10秒│這個是郭○○偽造文書,他寫說出生地:高│
│ │ │ │雄地,說莫自治的出生地他寫成高雄,莫自│
│ │ │ │治是在民國56年我被活以後,他要離開南投│
│ │ │ │的時候,他有來跟我道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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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同上 │15分24秒│那這個郭○○這個是偽造文書,就是說郭佩│
│ │ │ │芝和他的媽媽莊雲卿到現在還在一直在實施│
│ │ │ │,對我實施這個嗜殺血親姻親,已經實施了│




│ │ │ │30幾年到現在仍然不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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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同上 │25分55秒│我在做這個證據保存的時候呢,莫立平、莫│
│ │ │ │立邦一直找一些園區的高科技人員一直在干│
│ │ │ │擾我的電腦,我做一個小小的事情,我都要│
│ │ │ │花一整天的時間,弄的我眼很疼、很痛,手│
│ │ │ │也很痛,這是毀滅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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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上 │28分34秒│那還有呢…那因為莫自治從一開始呢…把我│
│ │ │ │的股份登記在那個莊雲卿郭維新、郭○○│
│ │ │ │還有他自己還有莫自然,登記在他們身上,│
│ │ │ │那因為他們以我未成年為名,其實他只是怕│
│ │ │ │外公發現我,那以這樣的方式呢,那為我帶│
│ │ │ │來了被嗜殺血親30幾年的…的人生很悲慘的│
│ │ │ │經歷,因為莊雲卿等人為了說從一開始,他│
│ │ │ │認為只要把我殺了,這些股份一開始登記在│
│ │ │ │他名下就是他的,雖然只是暫時寄放但只要│
│ │ │ │他不承認我是…我是這個小妞子,他就是把│
│ │ │ │我殺了,東西就是他的,所以呢…那我希望│
│ │ │ │莫自治能夠摸良心、憑著良心能夠出來解決│
│ │ │ │這個問題,因為你把我的股份放在郭家,又│
│ │ │ │所有的財務讓郭○○管,郭○○他長期以來│
│ │ │ │30幾年來把所有應該是屬於我的錢、所有權│
│ │ │ │利通通轉走、一直轉轉轉,然後又順便把我│
│ │ │ │殺掉,每次都殺到只剩一口氣,我命大活到│
│ │ │ │現在,但是因為這樣的禍害延續到我的下一│
│ │ │ │代,我的女兒林家瑤繼續受害,所以我認為│
│ │ │ │現在一定要一次解決,而且他們這幾年一直│
│ │ │ │找人來教訓我,說當年留著你活口,讓你在│
│ │ │ │這興風作浪,就是說他們已經有經驗了,那│
│ │ │ │現在他又一直要壓這個案子,他如果說把這│
│ │ │ │個我的身世壓下來的話,再來就是會殺掉我│
│ │ │ │跟我女兒,因為他不會再留活口了,他一直│
│ │ │ │找人教訓我,留著你這個活口在這興風作浪│
│ │ │ │,他一天到晚找人教訓我,所以我認為現在│
│ │ │ │一定有要馬上有立即更正戶籍的必要,請莫│
│ │ │ │自治不要在、在、在躲在後面、不要再退縮│
│ │ │ │了,不要再把所有的事情交給郭○○、郭佩│
│ │ │ │芝管,郭○○真的心狠手辣,殺了我還可以│
│ │ │ │這麼優雅…,拿了我所有的錢財,沒有一點│




│ │ │ │感恩之心還一路的追殺我真是太狠了,莫自│
│ │ │ │治請你出來,請你出來把問題做一次的解決│
│ │ │ │,就是更正我的戶籍,而且追討所有的犯罪│
│ │ │ │所得,賠賞我的六代,只有讓這些犯法的人│
│ │ │ │得到教訓、繩之於法,才可以杜絕所有的犯│
│ │ │ │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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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嗜殺血親姻親疑│3分22秒 │郭○○親屬姻親就採取迫害了我們母女的行│
│ │點說明6 (上傳│ │動,她們就設很多的局然後讓我女兒發生車│
│ │時間:101 年10│ │禍,那個時候因為我就在沒有辦法情況下,│
│ │月10日) │ │因為我認為如果不把這些事情公佈於世的話│
│ │ │ │我們母女倆可能性命不保所以我就去找小孩│
│ │ │ │子的爸爸林國順要認祖歸宗,我想把這事情│
│ │ │ │要弄大讓大家都知道,不然因為我看他的迫│
│ │ │ │害,我歷經了幾十年,我想我女兒也可能以│
│ │ │ │後也是會有這樣的遭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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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同上 │4分21秒 │法院有兩個官司,那因為我的親屬,那個張│
│ │ │ │淑賢他的那個親屬有在地方法院工作,當時│
│ │ │ │有發現到我怎麼長得和他們家滿像的,所以│
│ │ │ │有注意到我跟我女兒,不但我像連我女兒也│
│ │ │ │有很像,所以他們有來開始調查我,那郭佩│
│ │ │ │芝知道了,所以他就叫人家勸我把名字改掉│
│ │ │ │,然後同一時間,當然也勸那個莫自治他也│
│ │ │ │改了名字,然後又安排了人去娶了莫自然,│
│ │ │ │他讓整個我們家、莫家三個人通通都在他的│
│ │ │ │掌握之中,然後繼續對我和我女兒施行嗜殺│
│ │ │ │血親姻親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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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上 │7分6秒 │郭○○親屬姻親就用盡各種方法把這些真相│
│ │ │ │都隱瞞,甚至於對我嗜殺了幾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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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上 │7分14秒 │我在民國80年大霸股份有限公司上櫃的時候│
│ │ │ │,郭○○親屬姻親為了竊盜強盜佔取所有大│
│ │ │ │霸的股份,所以她連合所有的親屬姻親把我│
│ │ │ │殺的只剩下一口氣,然後當我醒來的時候我│
│ │ │ │有半個月的時間完全沒有知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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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同上 │9分0秒 │一定是莫國勳他要更正我的戶籍,然後這些│
│ │ │ │人就把他殺了,他們以換那個藥為名其實他│




│ │ │ │開故意,開那個會致死的藥給他吃,因為我│
│ │ │ │在那個100 年3 月份的時候,那個時候我住│
│ │ │ │在淡水南勢埔47巷23號3 樓的時候,他們故│
│ │ │ │意在我的牆壁抹一些黴菌個牆壁發黑黴菌,│
│ │ │ │然後又故意到頂樓去做什麼工程然後讓我的│
│ │ │ │屋頂漏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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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12分0秒 │而且莫國勳過世的時候身上一件衣服都沒有│
│ │ │ │光溜的躺在那,時在是郭○○太狠、太慘了│
│ │ │ │…很狠,他連衣服都不給他穿,然後…連兒│
│ │ │ │子也不給他送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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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同上 │13分18秒│其實我現在知道真相以後,我可以肯定他是│
│ │ │ │被害死,應該叫屍體,一下就把他毀屍滅跡│
│ │ │ │、把他燒掉,請郭○○說明,為什麼要你做│
│ │ │ │這麼寒的事情,我們家人對你這麼好,你嫁│
│ │ │ │到我們家以後,你沒有煮過一餐飯給我們吃│
│ │ │ │,從來沒有,我只有過年的時候回去,那過│
│ │ │ │年的時候你也沒有煮,你是從你家去搬一些│
│ │ │ │菜,現成的菜或從外面買回來,從來你都沒│
│ │ │ │有為我們莫家做過一點點、花一點點心思連│
│ │ │ │煮一餐飯都沒有,為什麼你還要把莫國勳毒│
│ │ │ │死、要天天給我下藥、還要對我女兒這個樣│
│ │ │ │子,為什麼你要害我們全家呢,請郭○○出│
│ │ │ │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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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同上 │17分40秒│莫自治那更加是不行了,他就是人家設一個│
│ │ │ │局讓他打我,打得痛的不得了,他打得很痛│
│ │ │ │的,他突然把我抓起來打一頓,我都不知為│
│ │ │ │什就被他打了,就被冤枉就被打了,所以我│
│ │ │ │也沒有地方住,所以一直在外面流浪、在外│
│ │ │ │面住,但是我的親屬姻親就是郭○○一直栽│
│ │ │ │贓嫁禍,就是讓我在逃亡一樣、在外面都走│
│ │ │ │投無路,我想請郭○○說明一下,你為什麼│
│ │ │ │要這樣對莫自治的女兒,你都知道幾十年,│
│ │ │ │你為什麼要一直追殺莫自治的女兒,為什麼│
│ │ │ │?我真的不懂,為什麼我從來沒有打攪你們│
│ │ │ │,你把我所有的東西都拿走了,一直追殺我│
│ │ │ │,為什麼,我和你有仇恨嗎?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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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嗜殺血親姻親疑│20秒 │那我穿的這件廣告衣,這件廣告衣,我自已│
│ │點說明7 (上傳│ │制的,廣告衣上面有郭○○他偽造文書的戶│
│ │時間:101 年10│ │籍、戶籍謄本,還有我的那個現在戶籍登記│
│ │月11日) │ │造成我被嗜殺40幾年的親屬一覽表,還有我│
│ │ │ │控訴郭○○她強盜佔取我的所有東西,還追│
│ │ │ │殺我40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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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莫黃蓉真實經歷│12秒 │尤其又被郭○○親屬姻親,他隨時在我的生│
│ │且親自拍攝嗜殺│ │活裡、食物上下藥劑 │
│ │血親姻親疑點說│ │ │
│ │明8 (上傳時間│ │ │
│ │:101 年10月16│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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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同上 │39秒 │而且我目前正處於嗜殺血親姻親案、更正戶│
│ │ │ │籍的關鍵時刻,那如果我參加2 人或3 人的│
│ │ │ │減重計畫呢,郭○○親屬姻親他會利用那個│
│ │ │ │減重合約的內容呢,製造一個冤獄給我坐坐
│ │ │ │,所以我也不方便參加2 人或3 人的減重計│
│ │ │ │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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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同上 │1分29秒 │但是我一看合約內容呢,我知道那個合約內│
│ │ │ │容話,郭○○親屬姻親會趁、會以這個巴比
│ │ │ │減重計畫的合約內容為口號,實際對我和我│
│ │ │ │女兒繼續施行嗜殺血親姻親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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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同上 │2分45秒 │鄭重說明,我請郭○○親屬姻親不要再以巴│
│ │ │ │比減重計畫的合約為口號,實際對我施行嗜│
│ │ │ │殺血親姻親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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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同上 │5分11秒 │會給郭○○親屬姻親制造很多湮滅證據的機│
│ │ │ │會,繼續對我和林國順施行嗜殺血親姻親之│
│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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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