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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280號
TCEV,104,中簡,228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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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被   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 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以104年度補 字第11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99,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104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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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