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81號
CLEV,103,壢簡,81,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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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1號
原   告 賴茂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李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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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