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741號
TPDV,90,重訴,741,20150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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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被   告 黃勳宗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李榮銘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玲
被   告 顏北辰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謝茗富(原名謝文鶯)
      林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
24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榮棟」之記載,應更正為「鍾隆毓」。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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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