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文章即林宜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共計新臺幣柒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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