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79號
TCDV,104,司促,22479,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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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林文章即林宜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共計新臺幣柒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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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