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余宏達
被 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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