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99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 務 人 陳進福(即陳健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修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進福(即陳健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健
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修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玖仟捌
佰壹拾貳元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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