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148號
PCDV,104,家親聲,148,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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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反聲請
相 對 人  杜明光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人  楊彩鳳
代 理 人  蕭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探視子女、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等事件(10
4 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148 號),兩案合
併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承諺(男,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振銘(男,民國000 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任之。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暨方式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會面交往。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應自本裁定第一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分別年滿二十歲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關於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扶養費用各新臺幣陸仟元,如有二期遲誤履行,其後十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 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 項至 第3 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 、第4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 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 項之規 定,同法第79條並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 明光請求探視子女,於程序終結前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 提出反聲請請求酌定兩造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親權 人及命未任親權人之一方支付關於楊承諺楊振銘之扶養費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



貳、實體方面:
甲、聲請部分(104 年度家親聲79號):
一、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為同居 關係,同居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嗣聲請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提起確認與楊承諺楊振銘之親子關 係存在訴訟,業經鈞院以103 年度親字第3 號判決確認在案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並已持該判決為親子關係之 戶籍登記。詎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自民國103 年6 月起 竟拒絕讓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 振銘,甚至連未成年子女之保姆搬家,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 彩鳳都不告知。為此,聲請鈞院酌定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杜明光與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等語。
二、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陳稱:伊希望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 人杜明光以循序漸進地方式探視子女,又伊有安全上之顧慮 ,故伊希望第一年會面交往地點在放心園,第二年以後會面 交往時則由伊陪同但不能過夜等語。
乙、反聲請部分(104 年度家親聲148 號):一、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反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未成年子 女楊承諺楊振銘之親權人迄今無法達成協議,而相對人即 反聲請人楊彩鳳為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主要照顧者 ,為此請求鈞院將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酌定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任之,併請求聲 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 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成年時止,按月給付相對人即反聲請人 楊彩鳳關於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扶養費用每人各新 臺幣(下同)1 萬元等語。
二、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陳稱:伊不同意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親權人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單獨任之,伊目 前正職加上兼職月薪約四、五萬元,但伊尚需支付倉庫租金 及償還大貨車車貸每月近2 萬元、計程車車貸18,000元,另 伊積欠銀行信用貸款及卡債約200 多萬元,故伊僅能負擔未 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扶養費每人每月各5,000 元等語 。
、本院判斷:
一、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及未任親權人之一方與未成年 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部分: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 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 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 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 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 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 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 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 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 、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 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 項、第 1055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民法第1069條之1 規定,上 開條文於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亦準用之。又法院為審酌子 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 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 條第1 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查兩造曾為同居關係,同居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 振銘,因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有自幼撫育未成年子 女楊承諺楊振銘之情,故經本院以103 年度親字第3 號判 決確認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與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但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 振銘之親權人,迄未協議等事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 本院103 年度親字第3 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復為相對 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相對人即 反聲請人楊彩鳳請求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 親權人,自屬有據。
本院囑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 權協會派員對兩造進行訪視,經函覆訪視結果略以: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略以:
探視安排評估與建議:依據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所 述,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有探視之意願,故希冀透 過法律途徑聲請探視權。為維護親權及二名被監護人身心發 展,建議明訂探視時間及方式。以上有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 所104 年3 月6 日晟新北護字第1040184 號函暨所附監護權 事件訪視個案工作摘要紀錄表、家庭訪視建議表在卷可稽。 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部分略以:
監護意願: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考量聲請人即反聲請相 對人杜明光對案主們的照顧經驗少、案主們與聲請人即反聲 請相對人杜明光的家人並無特別接觸與相處之經歷及聲請人



本身有眾多不良之行為等,反對案主們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 楊彩鳳監護與扶養,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認為她的家人 與她才是有真正養育案主們之實,且案主們喜歡她們,她也 可以提供案主們安定的生活及居所無礙,故相對人即反聲請 人楊彩鳳表達爭取案主們單方監護權。評估相對人即反聲請 人楊彩鳳自信她在各方面的條件都優於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 人杜明光,且案主們一直以來都是固定居住在案外祖母家, 案外祖母及相對人不曾離開過案主們身邊,相對人即反聲請 人楊彩鳳監護案主們之意願強烈且態度積極。
經濟能力: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有固定的工作多年,薪 資尚屬不錯,在無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支付案主們 扶養費的前提下,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供應案主們正常 的需求無礙,案主1 也有正常的就學,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 彩鳳未讓案主們生活出現困窘之情事,然為讓案主們生活更 加穩健及獲得更充沛的資源,應裁定未養育案主們之一方定 期支付案主們扶養費用,以保障案主們的權益,並減輕擔任 案主們主要照顧者一方的經濟負擔。
親子關係: 訪視時因案主2 以睡覺及起來後喝牛奶為主,且 案主2 年紀幼小,並不具備應答能力,訪視當天相對人即反 聲請人楊彩鳳確實與案主2 未有特別豐富的互動,而案主1 部分,則是案主1 會自己主動前來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 身旁欲與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說話或互動,案主1 顯露 出對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依賴之感,另經相對人即反聲 請人楊彩鳳一方陳述,可以清楚明確的描述案主們的生活內 容與喜好及特質等,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在非工作時也 是親自照顧與陪伴案主們,評估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與 案主們的親子關係應是不錯,有建立穩定的親情依附。 照顧計劃:若案主們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照顧,案主 們的生活模式可以維持現狀,且無須面臨環境或主要照顧者 的轉變,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對案主們的教養模式也為 合情合理,未對案主們有不當管教之情事,另同住的案外祖 母可以繼續協助分工扶養案主們,評估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 彩鳳能善用親人之資源且對案主們的管教理念民主、相對人 願意負擔更多照顧案主們之責,相對人應可滿足案主們成長 各階段之需求無礙。
探視安排:因兩造未保持連絡,雙方關係緊張,而案主們年 紀尚小,對兩造之紛爭無法理解且尚未能決定自己與未同住 的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連絡方式,建議兩造應當妥 善處理官司訴訟,避免案主們受到傷害及影響,兩造也必須 扮演好友善父母之角色,針對探視部份規劃好適宜的會面交



往模式,讓案主們可持續獲得兩造雙方的愛,避免因彼此間 的互不退讓剝奪另造及案主們之權益。
綜合以上評估,案主們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相對人即反 聲請人楊彩鳳任之,是為合宜。
以上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04 年3 月31日(104 )兒權監字第01040033107 號函暨所附監護權事件訪視個案 工作摘要紀錄表、家庭訪視建議表在卷可稽。
本院參考上開訪視調查結果,審酌兩造目前關係緊張,合作 態度堪慮,是對於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應由一方單獨擔任為宜。再考量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 明光實際照顧及與子女楊承諺楊振銘相處時間不多,親職 能力亟待加強,而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自出生後即由 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擔任主要照顧者,子女楊承諺、楊 振銘目前又與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同住,受照顧情形良 好,與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互動自然親密,且相對人即 反聲請人楊彩鳳在經濟條件、居住穩定性及親屬支持系統等 方面尚佳,應足以提供子女成長所需,自無任意變更照護子 女楊承諺楊振銘之人及生活環境之必要等情,認對於兩造 所生之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即 反聲請人楊彩鳳單獨任之,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爰酌定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末按探視子女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係為 人父母者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之基本權利 ,故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是否予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以探 視權,及為如何之探視,亦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同 時探視子女之規定,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於未能與子女 共同生活之情形下,仍能繼續與其子女接觸聯繫,是會面交 往之實施為繼續性之事實狀態,乃基於人倫關係而來,為本 於人性之固有權利,更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關心 之表現,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亦可藉探視以監督他方是否善 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故除非予未取得監護權 之一方探視權,將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即應予其探 視未成年子女之機會。查本件未有事證證明予聲請人即反聲 請相對人杜明光探視權將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 之情形,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雖請求將第一年探視地點 定在新北市未成年子之監督會面交往中心即放心園,但本院 考量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未對子女楊承諺楊振銘 有何家庭暴力情事,實無利用放心園為監督會面之必要,況 放心園之場地侷限,每次會面時間依放心園規定最多僅有2 小時,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於上開地點反不易與子



楊承諺楊振銘有正常之交動互動,對子女楊承諺、楊振 銘亦非有利。另斟酌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以往照顧 陪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經驗甚少,父子感情疏離,猶待逐 步重建等情,爰酌定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得依主文 第2 項即附表所示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與未成年子女楊承 諺、楊振銘會面交往。
二、關於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扶養費部分: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法院酌定、改定或變 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給付 扶養費,民法第1114條第1 款、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 ,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 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 第1119條、第1115條第3 項規定甚詳。 查本件兩造之子女楊承諺楊振銘分別係100 年3 月7 日、 102 年3 月1 日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杜明光雖係未任親權之一方,惟其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 義務,是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請求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 人杜明光給付其關於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之扶養費,自屬有 據。而關於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應給付之扶養費數 額,應依其與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之經濟能力分擔之, 茲審酌如下:
按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其消費 支出項目為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類、燃料及燈光、 家庭及傢具設備、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運輸及通訊(內 含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乘交通設備 之費用、其他通訊費)、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內含旅遊費 用、娛樂消遣服務、書報雜誌文具、娛樂器材及附屬品、教 育及研究費)、雜項支出等,雖其中若干消費項目並非為未 成年人所必需,然未成年子女依其年齡尚有補習、教養等費 用需予計入,故解釋上上開消費支出調查報告所列之數據金 額應可作為本件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而上開數額既係參考 標準,本院自得於調查相關事證後,為符合扶養程度之相當 調整。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住居地為新北 市地區,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102 年度平均每戶 家庭收支報告,新北市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9,131元, ,另依內政部社會司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 年 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每月約為10,869元、新北市為12,439 元均先予指明。
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於100 至102 年度之稅務電子匣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資料,查知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於10 0 至102 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49,496 元、10,371元、24,0 09元,其名下無財產;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於100 至10 2 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680,766 元、640,005 元、785,848 元,其名下有土地及投資,財產總額為214,680 元,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 兩造陳報之資力狀況-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陳稱: 其正職加上兼職月薪約4 、5 萬元,但需支付倉庫租金及償 還大貨車車貸每月近2 萬元、計程車車貸18,000元,另積欠 銀行信用貸款及卡債約200 多萬元等語;相對人即反聲請人 楊彩鳳則陳稱:其月薪約4 、5 萬元等語。而本院向銀行函 詢有關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積欠債務情形,據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覆稱: 「截至104 年4 月17日止總欠 款582,281 元」等語;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覆稱: 「杜明光於本行尚有積欠2 張信用卡帳款共計111,68 5 元」等語;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之 債權計算書顯示,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積欠金額共 332,154 元,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2日 函、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13日函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 依上開調查結果,本院認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之資力顯 較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佳及穩定,並考量目前社會 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為 扶養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所耗之精神、心力支出及子女楊承 諺、楊振銘於各成長階段之日常生活需要等情,認聲請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應分擔有關未成年子女楊承諺楊振銘 之扶養費以每人每月6,000 元為合理,爰命聲請人即反聲請 相對人杜明光如數給付之。至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請求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逾本院裁定 部分,因扶養費事件屬本院得依職權審酌之事項,不受相對 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聲明之拘束,自不生其餘請求駁回之問 題。
末本件命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給付之上開扶養費, 為確保子女楊承諺楊振銘受扶養之權利,併依家事事件法 第107 條、第100 條之規定,併宣告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杜明光應定期給付之扶養費如遲誤二期未履行者,其後十期 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以維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探視計劃)
一、於未成年子女楊振銘滿3 歲(即105 年3 月1 日)前,聲請 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得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日下 午1 時,親自前往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住處,接未成年子女 楊承諺楊振銘外出會面交往,照顧至當日下午5 時止,由 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親自送回子女住處。上開時間 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得親自或委託其指定之親人陪同子 女,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不得拒絕。
二、於未成年子女楊振銘滿5 歲前( 即107 年3 月1 日) 前,聲 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得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日 上午9 時,親自前往子女楊承諺楊振銘住處,接未成年子 女楊承諺楊振銘外出會面交往,照顧至當日下午5 時止, 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親自送回子女住處。上開時 間相對人即反聲請人楊彩鳳得親自或委託其指定之親人陪同 子女,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不得拒絕。三、於未成年子女楊振銘滿5 歲後,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 光得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六上午9 時,親自前往子女 楊承諺楊振銘住處,接子女外出會面交往,照顧至週日下 午5 時止,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親自送回子女住 處。
四、於子女楊振銘上小學後之學校放寒、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 上述之會面交往方式外,寒假增加7 日同住探視期間,暑假 增加14日同住探視期間。探視開始時間由兩造自行協定定之 ,並得分割次數為之,若無法達成協定,則以寒假開始第2 日至第8 日、暑假開始第2 日至第15日為同住探視期間,該 時間如與前開第三項探視時間重疊得延長之
五、子女楊承諺楊振銘分別年滿16歲以後,聲請人即反聲請相 對人杜明光與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應尊重子女楊承諺楊振銘個人意願,決定其等會面之時間 及方式。
六、在不影響子女楊承諺楊振銘正常就學及作息下,聲請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杜明光得以電話、書信、傳真、網路視訊、電 子郵件方式與子女楊承諺楊振銘聯絡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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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