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57號
SLDV,104,司促,11157,201507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靜即楊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