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12號
SLDV,104,司促,11012,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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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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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