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4號
CYDV,104,司拍,84,201507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相 對 人 張勝泰
      紀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八郎蔡桂花於民國65年7月1 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韋蔡越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8,000元之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65年7月14日起至民國80年7月13日止,依 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蔡八郎將其抵押物所有權讓與案外人 何張碧霞,嗣何張碧霞又將該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張勝 泰;另第三人蔡桂花之抵押物所有權由案外人王福讚繼承, 嗣再由相對人紀秋雲繼承,均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韋蔡 越於65年7月20日起至69年6月11日止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 有利息之約定,詎屆期並未依約清償,本金尚欠50,000元, 利息自86年11月12日欠繳迄今,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養豬貸款借據、放款明細表 、借款金額表、不動產異動索引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相對人紀秋雲、債務人韋蔡越分別於民國10 4年6月22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6日具狀陳報表示本 件債務不存在、求償應先行向債務人求償、已超過15年債務 請求期限及已向農會陳請以分期攤還方式償還尚欠貸款且早 已還清等語,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 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與債務人上開陳述, 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 事訴訟法程序尋求救濟,併以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東石鄉 │三塊│ │70 │田│5567.61 │13391分之5071 │張勝泰所有 │
│ │ │ │厝新│ │ │ │ │ │ │
├──┼───┼────┼──┼───┼─────┼─┼──────┼───────┼──────┤
│002 │嘉義縣│東石鄉 │三塊│ │304 │田│1971.18 │2分之1 │紀秋雲所有 │
│ │ │ │厝新│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