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榮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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