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293號
KSDV,104,司票,3293,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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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王柏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青林台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
  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釋明林台恩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
  定,僅限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依該
  規定,聲請本票裁定,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無法請求,
  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王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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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