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
債 權 人 江本善
債 務 人 吳貞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貞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自民國93年6 月7 日起算之依據。(依所附
借款契約書中記載至民國98年5 月6 日止,未到期之利息無
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吳貞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