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93號
KSDV,104,司促,22493,201506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93號
債 權 人 張佳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本票票號060907之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
  (依所附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無效票據不得依
  票據法請求利率百分之六,僅能依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
  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陳明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