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909號
KSDV,104,司促,18909,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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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東
債 務 人 朱潘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朱伯爵〈歿〉於就讀六龜高中時,邀同朱東、朱
  潘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案外人朱伯爵〈歿〉於民國101 年03月1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10月1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
  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
  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3,190元( 利息、違約
  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
  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890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東、朱│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3,190│潘素月  │9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東、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190│潘素月  │0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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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