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3年度,1480號
TCHM,103,金上訴,1480,2015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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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煇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易翰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繆 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功俊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芬芳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文
選任辯護人 繆 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及移送原審、本院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8
381、9010、9071、9207、10251、10733、12113、12649、12951
、14805號、103年度偵字第21885號、104年度偵字第4594號、10
3年度聲他字第15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翁煇傑就附表一編號6、8、11、附表二編號1至4 及業務侵占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翁煇傑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3罪(附表一編號6、8、11 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 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附表二編號1、2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公 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 文件表明收足,共2罪(附表二編號3、4部分),各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又犯共同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
翁煇傑部分其他上訴駁回。
翁煇傑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




二、原判決關於李易翰就附表一編號1、2、3、6、7、8、10、11 、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暨定應執行 刑部分均撤銷。
李易翰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5罪(附表一編號1、2、3、 7、10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 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共2罪(附表二編號1、2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 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罪(附表二編號3、4部分),各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 詐欺之行為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李易翰部分其他上訴駁回。
李易翰撤銷改判有罪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三、陳功俊部分上訴駁回。
四、原判決關於李芬芳部分撤銷。
李芬芳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五、原判決關於楊子文部分撤銷。
楊子文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壹、翁煇傑係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 之董事長;李易翰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2人均為紅景天公 司負責人,李易翰另擔任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端 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李易翰並成立歡喜 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司】,後 改名為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翻天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黃奎鈞,實際負責人為蔡逸嫻);黃奎鈞係紅景天 公司之董事及紅翻天公司之負責人;謝忠奇及李嘉玲(現均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分別係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 顧問;陳功俊係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 )及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之負責人 ;葉吟惠係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天 公司,葉吟惠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於本院撤回上訴 確定)及紅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管理顧問 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碧華天公



司】)之負責人;楊子文係大紅花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紅花公司)及冠賀企業社之負責人;李芬芳翁煇傑 之前女友,擔任潘朵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 公司)之負責人;王明智係碧富邑創意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碧富邑公司)之負責人。李易翰亦併擔任碧富邑公 司、彩虹公司之董事,亦為公司負責人。
貳、緣翁煇傑前經李嘉玲介紹認識謝忠奇,其等於民國99年1月 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由翁煇傑擔任董事長,李易翰擔任董 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則分別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 。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 負責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 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入股合營」之方式經營「紅 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 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 票。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 ,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晉、黃富嵩)、冠軍 (負責人蔡逸嫻)、龍品(負責人曾琦紜)、皇嘉(負責人 陳樹盛)、冠賀(負責人楊子文)、鼎豐(傅浩平)、泳冠 (負責人廖譽軒)、思筠(負責人陳鈴茹)等八大系統,各 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 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 、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 、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 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 ,再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入股合營」之方式 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 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 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 資金額每股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 (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 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 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 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 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 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 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 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 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 費用,再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紅景天公



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㈠簽約後前 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 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 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 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 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 並可多得1%紅利。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 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參、詎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 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 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虛偽增加紅景天 公司之資本額,且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 之假象,乃以陳功俊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 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以陳功俊李易翰擔任負責人 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以王明智李易翰擔 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 裝潢業務;向徐宇辰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 務;以楊子文擔任負責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 地區投資飲料業務;或透過陳朋志林家銘名義所虛設之喜 洋洋、華視甲上公司,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幼教事業等,藉 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 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 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 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並稱已入主「 友旺科技公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85度C 」咖啡連鎖店經營模式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 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股票將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 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致使分店 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翁煇傑謝忠奇李易翰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 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侵占入己。分述如下: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為使投資飲料實體店 面之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 市股票,而分別與王明智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 宗(前開5人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確定)、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由王明智李易翰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宗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成立如附表



一所示之公司或擔任負責人,以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 紅景天公司具有相當規模之事業族群。各該公司犯案共犯分 述如下:
⒈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王明智李易翰擔 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王明智為董事長,李易翰為董 事),王明智翁煇傑李易翰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 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王明智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以不詳途逕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使用黃文忠帳戶)調借款 項,自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於99年11月23日轉帳新臺幣(下同)499萬6000元至王明 智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 將上述499萬6000元轉匯至碧富邑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 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 即於99年11月25日將上述499萬6000元,循原管道轉回黃文 忠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復指示不詳年籍之不知情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碧富邑公 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 碧富邑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碧富邑公司 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台昇會 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之規定就碧富邑 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碧富邑公司 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
⒉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2)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要求張健儀於100年1 月間設立及經營紅順天公司(該公司於101年12月間更名為 創電電能有限公司),惟張健儀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 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張健儀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 逕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 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1月3日 ,匯入500萬元至紅順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 100年1月5日,自上述紅順天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500 萬元,匯款至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 不實之紅順天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表明已收足紅順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 致使紅順天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申請 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 法規定就紅順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 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並均已完 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順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 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⒊勝華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3) 謝忠奇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等人要求黃胡忠、范霈云 (原名為范淑慧)成立公司,黃胡忠、范霈云即於100年7月 間,共同設立勝華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黃胡忠、范霈云 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 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黃胡忠、范 霈云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 調借款項,而於100年7月22日匯入100萬元至勝華公司設於 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 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4天 完成驗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領走,並匯款至林麗芬設於 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僅為取得 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復指示不詳年籍姓 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勝華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 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勝華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勝華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再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 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勝華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 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 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勝華公司經營目的所 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4)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吳政宗擔任負責人 ,於101年2月間設立美麗魔法公司,惟吳政宗等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 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吳政宗即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由李易翰將投資民眾孫吳富美於101年1月11日匯入李易 翰台新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購買紅景 天公司發行之未上市股票其中300萬元款項,於101年2月1日 ,匯入美麗魔法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隨即由吳政宗於101年2月 9日自上述美麗魔法公司之帳戶提領該300萬元現金,並轉存 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 填具不實之美麗魔法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美麗魔法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 當方法,致使美麗魔法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 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 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美麗魔法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 ,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 ,並均已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美麗魔法公司經營目的所 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⒌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5 )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陳功俊擔任負責 人設立華夏公司,在陳功俊、紅景天公司(以黃奎鈞為法人 代表)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 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 陳功俊、黃奎鈞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翁煇傑出資50萬元 、李易翰出資100萬元,再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0年7月12日分 別以現金10萬元及匯款840萬元之方式,並以陳功俊、黃奎 鈞等人名義存入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作為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共1000萬元),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再指示紅景天 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杜惠鈴,於100年7月22日提領現金150萬 元、於7月26日匯款250萬元至不知情之郭昆山設於彰化商業 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7月29日提領現金150 萬元及25萬元、於8月1日提領現金250萬元、於8月2日提領 現金125萬元、於8月10日提領現金45萬元,將上述華夏公司 成立之資本額提領一空。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 員,填具不實之華夏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華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 法,致使華夏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 請文件交予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 法規定就華夏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 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 於華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 理之正確性。
⒍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6) 翁煇傑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李芬芳擔任負責人設立潘



朵拉公司,在李芬芳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謝 忠奇、李嘉玲、李芬芳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 轉向案外人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 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8月29日轉帳5 百萬元至潘朵拉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年8月31日,將 上述5百萬元自潘朵拉公司上述帳戶提領後,匯款至劉劍佑 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指 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潘朵拉公司資 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潘朵 拉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潘朵拉公司之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潘朵拉公司 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潘朵拉公司經營 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⒎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7)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陳功俊李易翰 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陳功俊為董事長,李易翰為董事 ),在陳功俊李易翰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 易翰、謝忠奇、李嘉玲、陳功俊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案 外人劉劍佑調借款項,並自劉劍佑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 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1年4月11日轉帳1500萬 元至陳功俊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 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 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 ,隨即於101年4月13日,將上述1500萬元循原管道轉回劉劍 佑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復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彩虹公 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 彩虹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彩虹公司之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彩虹公司之前 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彩虹公司經營目的所 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⒏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8) 翁煇傑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楊子文擔任負責人設立大 紅花公司,在楊子文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 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謝 忠奇、李嘉玲、楊子文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 轉向案外人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 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7月2日轉帳2000 萬元至楊子文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自楊子文上述帳戶將該2000萬元轉匯至大紅花公 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 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 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7月4日,將上述2000萬元自 大紅花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楊子文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 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忠奇翁煇傑、李嘉玲復 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大紅花公司 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大 紅花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大紅花公司之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大紅花公 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大紅花公司經 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⒐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為紅翻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 附表一編號9 )
李易翰於98年11月間成立歡喜達人公司,在股東未實際出資 情形下,由李易翰自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於98年11月17日,轉帳1000萬元至歡喜達人公 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 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8年11月19日,將上述1000萬元自歡 喜達人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李易翰上述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 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歡喜達人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歡喜達人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歡喜達人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之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師黃博聞,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歡喜達人公司之前開資 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歡喜達人公司經營目 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於



99年間12月間,李易翰翁煇傑謝忠奇、李嘉玲等人為擴 大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版圖,以吸引更多民眾投資入股 開設分店或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乃將以李 易翰名義設立之歡喜達人公司更名為紅翻天公司,並轉由黃 奎鈞擔任登記負責人,實際由蔡逸嫻負責該公司業務運作。 ⒑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0)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葉吟惠為負責人 設立及經營風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負責人葉吟惠 及紅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 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葉吟惠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 逕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陽信商業銀 行向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月7日提領並轉 帳999萬6000元後,再分別以葉吟惠、吳宜蒨、紅景天公司 、碧富邑公司及黃榮標等人名義存入299萬6000元、210萬元 、320萬元、100萬元及70萬元至風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 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 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 隨即將上述成立資本額循原管道匯回林麗芬帳戶內。復指示 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風華天公司資產 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風華天 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風華天公司之財務 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台昇會計師事 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風華天公司之前 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風 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 之正確性。
⒒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 (參見附表一編號11)
翁煇傑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葉吟惠擔任負責人於99年 8月間,設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並於99年12月間,將該 公司更名為碧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葉吟惠等負責 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 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謝忠奇、李嘉玲、葉吟惠即共同 基於犯意聯絡,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使用黃文忠帳戶)調 借款項,自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於99年8月24日分別提領100萬元、99萬5000元, 再轉帳199萬5000元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 行西台中分行(起訴書誤載為二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 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8月26日,自上述紅 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199萬5000元,並 回存至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 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表明已收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 當方法,致使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前開資本額 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經營目的 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為能遂行誘使投資紅景 天公司飲料實體店面之會員、分店股東、上述各系統公司之 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 市股票之計畫,即另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再共同計畫以將 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於短期間內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以 取信前開之會員、分店股東、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 業務員或一般民眾。先後辦理4次增資如下:
⒈於99年7月6日增資24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25 00萬元,並將其中1229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1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謝雙拾名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 名下;8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母親涂春英名下;20萬元 資本額虛列於黃榮標名下;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名下 ;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配偶高洪美雲名下;100萬元 資本額虛列於王明智之子王志豪名下。惟上開股東並未實際 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 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 途逕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6月25 日自其使用之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轉帳24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臺中商業銀行二 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開帳戶於 同日轉帳240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 即於99年6月28日,循原管道將2400萬元自紅景天公司上述 帳戶轉回翁煇傑上述帳戶,再轉回黃文忠上述帳戶內(參見



附表二編號1)。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 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 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 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 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 製作查核報告書後,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持向主管機 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 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核准 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 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 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99年12月間增資35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60 00萬元,並將其中1042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50萬 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下;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監察人 李金山名下;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惟上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 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即共同 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案外人林麗芬(起訴書誤 載為黃文忠)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12月20日自其使用 之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轉帳35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3500萬元至 紅景天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2月22日 ,循原管道將3500萬元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煇傑上 述帳戶,再轉回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2)。復指示不詳年籍 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資產負債表、 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 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之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 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 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併同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書,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 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 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 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 之正確性。
⒊於100年8月間增資1億20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 至1億8000萬元,並將其中405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 ;8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開發公司名下;350萬元資本額 虛列於紅順天公司名下;2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元臺公司名 下;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緯伯公司名下;150萬元資本額虛 列於旭昇公司名下;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紅翻天公司名下 ;2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冠賀企業社名下;500萬元資本額虛 列於臺北雲端企業社名下、1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宜蘭雲端 企業社名下;6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1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風華天公司名下;350萬元資本額 虛列於碧華天公司名下;7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皇嘉公司名 下;5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龍品公司名下;450萬元資本額虛 列於鑫淼公司名下。惟上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 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先由陳功俊基於幫助之 犯意,與翁煇傑一同前往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開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翁煇傑則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給翁煇傑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即共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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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