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威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威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22日止累計45,284
元正未給付,其中41,281元為消費款;3,103 元為循環
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 003) ,( 004)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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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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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威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7518元│ │6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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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威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7153元│ │6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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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吳威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2970 │ │6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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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吳威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640 │ │6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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