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田梅桂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4,2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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