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助銘
上列當事人與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2年度訴
字第3259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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