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02號
TCDV,104,司催,702,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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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旭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或補正詳載
  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
  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聲請人並非所提出之受理案件登記表之報案人,請盡速至原
  報案派出所更正或補充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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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