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21號
TYDV,104,消債聲,21,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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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徐詠婕即徐淑娟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永順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蔡沛蓁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剛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二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十二個月(即自民國一○四年七月起至民國一○五年六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五年七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 字第159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2日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並經 電詢債務人代理人表示債務人均有確實履行,有電話紀錄可 參。經查,債務人於104 年4 月20日轉而任職友達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其投保薪資已降至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4,000 元,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附卷可稽,債務人另提出壢新醫 院診斷證明書主張其罹患網球肘及右腕媽媽手等病症,是目 前無力搬運重物,工作量無法提升等情。準此,債務人上開 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 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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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