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24號
SLDV,104,司促,9424,201506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一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