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11號
SLDM,104,重附民,11,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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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施文宗
      蘇秀美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李祥榮
      李俊彥
      賴瑞凌
      勞宥喆
      勞靖瀚
      廖婕妤
      林于萱
      陳奕禎
      陳怡仲
      孫妃君
      吳宏達
      吳元富
      陳玉梅
      黃德賢
      黃德安
      黃淵青
      林秀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 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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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