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施文宗 蘇秀美上 二 人送達代收人 王耀星律師被 告 李祥榮 李俊彥 賴瑞凌 勞宥喆 勞靖瀚 廖婕妤 林于萱 陳奕禎 陳怡仲 孫妃君 吳宏達 吳元富 陳玉梅 黃德賢 黃德安 黃淵青 林秀珍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 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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