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4號
CYDV,104,補,234,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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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號
再審 原告 葉信泉
再審 被告 江張淑娥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全能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垣葶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秋煖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彩溶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珮瑜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旻鍾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國禾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洸葆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俊達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江明安即原審原告江火旺之繼承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
3簡上字第6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08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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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