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652號
TNEV,104,南簡,652,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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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侑增
被   告 蘇永豐即蘇永豊
被   告 蘇林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
(一)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起訴聲明內容觀之,其合併提起之訴訟有二
   ,一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一為代位被告蘇永豐
   求被告蘇林銀鳳塗銷抵押權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互有競
   合關係,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蘇林銀鳳
   抵押債權利益即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定之,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1,
   660元,尚需補繳3,7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
   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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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