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137號
GSEV,104,岡補,137,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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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
法定代理人 吳英賓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鐘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占
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00 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108 ㎡+64.4
㎡)=206,9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
陸拾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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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