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37號
KSDV,104,司催,337,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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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蕭菁青即原承行
上聲請人蕭菁青即原承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釋明正確票據權利人應為何者?( 查掛失止付通知書通
   知人欄位「郭士旭即原承行」,與公示催告聲請狀之聲請
   人「蕭菁青即原承行」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
   正確。)
二、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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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