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5號
MLDV,104,補,355,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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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陳中和
      陳政鴻
      陳懿芳
      蕭碧娥
      王文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就其所有或共有坐落苗栗縣通霄鎮福興段326 、32
  6 之2 、326 之3 、330 、634 之1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
  有同段324 、325 、620 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分別
  為何?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坐落同段324 、325 、326 、326 之2 、326 之3 、330 、
  620、、620 之1 、634 之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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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