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蕭永德
被 告 陳怡汎
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