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36號
PCDV,104,司促,15336,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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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張智斌
債 務 人 黃讌茹即黃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智斌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黃讌茹即黃
  淑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
  同)80 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合計51,451元。自
  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
  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
  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
  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張智斌自97.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25,102元及自利息起算日
  (103年11月0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4年04月21日)前一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16 元暨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 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讌茹即黃淑卿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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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