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65號
PTDV,104,司促,4865,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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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債 務 人 潘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
  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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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