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債 務 人 潘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
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