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2號
SLDM,100,金重訴,2,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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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100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祖燁
選任辯護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被   告 徐啟能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簡銘昱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王經宇
選任辯護人 李聖鐸律師
      呂秋𧽚律師
      魏君婷律師
被   告 李俊成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王麗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被   告 洪堯根
選任辯護人 王柏棠律師
      崔百慶律師
被   告 王銘賢
選任辯護人 楊揚律師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張仰豐
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顏榕律師
被   告 王譞緰(原名:王筱筑)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洪百里
選任辯護人 黃傑琳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江慧敏
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違反稅捐稽徵法(被告王經宇
部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459 號、98年
度偵字第11873 號、99年度偵字第1383號《被告王經宇部分》)
,本院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樊祖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徐啟能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王經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其餘被訴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部分無罪。李俊成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王麗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洪堯根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王銘賢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張仰豐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譞緰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洪百里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江慧敏被訴財務報告不實部分無罪;被訴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免訴。
事 實
一、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陸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於 民國82年4 月19日設立,於91年1 月25日經主管機關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其股 票得由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 賣(俗稱上櫃),該公司於上櫃後之92年6 月17日經股東會 決議更名為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 月4 日辦理變更 登記,公司所在地並遷至臺北市○○區○區街0 號3 樓、3 樓之1 ;又於96年6 月22日經股東會決議更名為禾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軍成公司),其後該公司因未依規 定公告申報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櫃買中心終止該公司 自98年5 月3 日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軍成公司上櫃掛牌後



,該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公司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 法第5 條所定義之發行人,依99年6 月2 日修正前同法第36 條第1 項之規定,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每半營 業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1 季及第3 季終了後 1 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
二、曹振國(嗣緝獲後另案審結)自86年間起至94年4 月下旬止 ,即為軍成公司董事長,王經宇自94年4 月29日起,即擔任 軍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直至94年9 月6 日始變更登記由 王麗華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王經宇則仍為軍成公司之總經理 ,且為實際負責人。樊祖燁於92年8 月進入軍成公司擔任曹 振國特別助理,92年、93年間升任資深副總經理兼發言人, 93年4 月間起至93年11月間止,改任軍成公司顧問,對於軍 成公司業務具有督導及決策、核決之權限;徐啟能於93年3 、4 月間進入軍成公司,擔任電子商務部門主管,職稱為副 總經理;王麗華於94年8 月11日經軍成公司董事會通過擔任 該公司董事長,並於94年9 月6 日辦理變更登記;李俊成於 94年9 月2 日進入軍成公司,一開始擔任數位內容事業群協 理,96年、97年升任為副總經理並兼任發言人。王譞緰(原 名王筱筑)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14樓之4 之活 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躍動感公司)負責人,並 負責址設臺北市○○街000 巷00號1 樓之新軸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軸公司)一般事務性之業務、財務及稅務,而 為新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洪堯根係址設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17樓之12之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亞奎爾公司)負責人;潘教豪(已由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 分)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天技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天技公司)及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號及前開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樓上之赫拉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赫拉公司)實際負責人;王銘賢係址設臺北 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世學公司)負責人;張仰豐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0 號5 樓之瑩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寶公司)實際 負責人;陳朋志(未到案,俟緝獲後另案審結)係址設臺北 市○○區○○路00號10樓之亞洲傳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 洲傳訊公司)及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 樓之 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洪 百里係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街000 號1 樓之成田環保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田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0 號9 樓之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洪百里



公司)及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0 號5 樓之福滿第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滿第公司)實際負責人;江 慧敏係址設桃園市○○區○○○○區○○路0 號之宇宙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宙光電公司)負責人,其等分別為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規定之負責人暨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
三、曹振國及樊祖燁自93年間起,為虛增軍成公司之營業額,美 化軍成公司之財務報告,遂共同基於財報不實之犯意聯絡, 陸續為下列不實交易之犯行。軍成公司於93年度之財務報告 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7 至編號8 、編號11至編 號13、編號15因而虛增了營業成本(含稅)2 億1750萬7394 元、營業收入(含稅)2 億2802萬2772元;至於附表一編 號5 、編號6 、編號10、編號16至編號17部分,則以221 萬 7408元之差額總數改列營業收入。
(一)詠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詰公司)、佳禾網路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禾公司)、洽發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洽發公司)、祥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 豪興公司)、東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山公司)及 美音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音美公司)等公司均為亞奎 爾公司所製造之電腦點歌機產品之經銷商,而為亞奎爾公 司之下游廠商,該等公司之主要業務係經銷亞奎爾公司之 DVD 電腦點歌機產品。緣洪堯根為解決亞奎爾公司之資金 不足,有鑑於軍成公司為上櫃公司,如以軍成公司之應收 帳款債權為標的,勢較能順利取得金融機關之融資,洪堯 根即主動向樊祖燁提起由軍成公司介入前開上下游廠商交 易之模式,雙方議定後,洪堯根與時任亞奎爾公司總經理 陳鎮宇(未據起訴)、樊祖燁、曹振國等人明知亞奎爾公 司與前開下游廠商原定之供銷關係,軍成公司並無介入之 意,亞奎爾公司只是為了能取得軍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 ,持以向金融機關融通資金,軍成公司並藉此收取一定比 例之利潤,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 出賣等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情,竟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曹振國、樊祖燁指示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 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亞奎爾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出賣 人亞奎爾公司購買點唱機產品,亞奎爾公司之不知情成年 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亞奎爾公司帳 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 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 出賣給前開下游廠商,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



統一發票交與前開下游廠商,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亞奎 爾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 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 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亞奎爾公司、軍成公司 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 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 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 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13)。軍成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 人員因而將前開不實交易之進貨金額(含稅)新臺幣(下 同)1 億4933萬元、銷貨金額(含稅)1 億5723萬9892元 列入軍成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等會 計科目中(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12)。(二)潘教豪所負責經營之天技公司、赫拉公司為解決資金不足 問題,為能以軍成公司之支票及應收帳款債權為標的,向 銀行辦理貸款,潘教豪、樊祖燁、曹振國等人明知天技公 司、赫拉公司原有之供銷關係,軍成公司並無介入之意, 潘教豪只是為了能取得軍成公司之支票及應收帳款債權, 持以向金融機關融通資金,軍成公司並藉此收取一定比例 之利潤,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 賣等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情,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曹振國、樊祖燁指示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 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天技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出賣人天 技公司購買產品,天技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 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天技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 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 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賣給赫拉公司, 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赫拉公司 ,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 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 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天技公司、軍成公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交易 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 》、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 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6、編號17)。前開不實 交易之進貨金額(含稅)共2169萬0375元,銷貨金額(含 稅)共2235萬6154元,惟因會計師在事後查核時,就前開 編號16部分以差額18萬9225元改列銷貨收入,就前開編號 17部分以差額44萬4850元改列銷貨收入,而將此不實金額 列入軍成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之會計科目中(



詳如附表三編號14、編號15)。
(三)軍成公司對於原有之天技公司與鉅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鉅洋公司)、常紅有限公司(下稱常紅公司)、仩將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仩將公司)、群耕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群耕公司)、重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重瑞公司) 等公司間之上下游交易之慣例,並無任何銷售管道。潘教 豪、樊祖燁、曹振國與已過世之陳金龍等人明知前開上下 游之供銷關係,軍成公司並無介入之意,潘教豪只是為了 能取得軍成公司之較長期支票,延緩資金周轉壓力,軍成 公司並藉此收取一定比例之利潤,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 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等情,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曹振國、樊祖燁指示 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天技公司簽 訂買賣契約,向出賣人天技公司購買產品,天技公司之不 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天技 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 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 ,將之出賣給前開下游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 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前開下游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 ,天技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 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 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天技公司、軍成公 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 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 、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 一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10)。前開不實交易 之進貨金額(含稅)共4515萬,銷貨金額(含稅)共4935 萬元(以上不含編號9 部分,另詳如後述)。惟因會計師 在事後查核時,就前開編號5 部分以差額33萬3333元改列 銷貨收入;就前開編號6 部分以差額100 萬元改列銷貨收 入;就前開編號10部分以差額25萬元改列銷貨收入。軍成 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人員因而將前開編號8 之進貨金額( 含稅)525 萬元、銷貨金額(含稅)551 萬2500元暨前開 以差額改列銷貨收入之總數158 萬3333元列入軍成公司93 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等會計科目中(詳如 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9 )。
(四)王銘賢所經營之世學公司,為了能以軍成公司之應收帳款 債權,順利取得銀行融資,乃由軍成公司介入世學公司原 與勝壹有限公司(下稱勝壹公司)、首通有限公司(下稱



首通公司)、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達公司 )間之交易,軍成公司並藉此收取一定比例之利潤,其等 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行為 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王銘賢方秀利(未據起訴) 、曹振國、樊祖燁徐啟能等人明知此情,竟仍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曹振國、樊祖燁指示徐啟能及其他不知情之 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世學公司簽訂買賣契 約,向出賣人世學公司購買產品,世學公司之不知情成年 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世學公司帳冊 ,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 ;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 賣給前開下游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 一發票交與前開下游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世學公 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 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 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世學公司、軍成公司及前開 業務文書之信用性(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 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 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 7 、編號11至編號12)。軍成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人員因 而將附表一編號7 、編號11至編號12之進貨金額(含稅 )3792萬7394元、銷貨金額(含稅)3907萬0380元列入軍 成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等會計科目 中(詳如附表三編號7 、編號10、編號11)。(五)張仰豐所經營之瑩寶公司因周轉困難需要借款,乃透過地 下錢莊「小陳」成年人之引介而認識不詳姓名、年籍之「 朱先生」成年人及徐啟能張仰豐自小陳、朱先生及徐啟 能處得知,如需借款就必須配合軍成公司做假交易,始能 以買賣之名,行借款之實。因此,瑩寶公司、軍成公司與 世學公司間並無交易,而軍成公司亦未出貨給瑩寶公司, 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 行為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王銘賢方秀利(未據起 訴)、曹振國、樊祖燁徐啟能張仰豐及地下錢莊之小 陳及朱先生等人明知此情,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 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曹 振國、樊祖燁指示徐啟能及其他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 員以買受人名義,與世學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出賣人世 學公司購買產品,世學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 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世學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



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 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賣給瑩寶公司, 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瑩寶公司 ,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世學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 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 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軍成公 司即透過世學公司將1 千餘萬元之借款匯至張仰豐之個人 帳戶,足生損害於世學公司、軍成公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 信用性(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 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 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5)。軍成 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人員因而將附表一編號15之進貨金 額(含稅)2500萬元、銷貨金額(含稅)2620萬元列入軍 成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等會計科目 中中(詳如附表三編號13)。
四、王經宇自94年4 月29日起擔任軍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而 為軍成公司實際負責人後之94年、95年間,為虛增軍成公司 之營業額,美化軍成公司之財務報告,或單獨1 人,或與李 俊成共同基於財報不實之犯意聯絡,陸續為下列不實交易之 犯行。軍成公司於94年度之財務報告因而虛增了營業成本( 含稅)9640萬2762元、營業收入(含稅)1 億1086萬8269元 ;95年度之財務報告因而虛增了營業成本(含稅)6 億2013 萬7622元、營業收入(含稅)6 億9443萬0255元:(一)王譞緰所經營之活躍動感公司與新軸公司間本有業務往來 ,而為上下游廠商關係,王譞緰並同時為新軸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緣活躍動感公司資金問題,無法以全額付款方式 辦理採購,王譞緰為了能取得較長期票期及較便宜之批發 價,乃利用軍成公司為上櫃公司之優勢,由軍成公司介入 活躍動感公司及新軸公司間之原有交易,軍成公司並藉此 牟取一定比例之利益。因此,活躍動感公司、軍成公司與 新軸公司間並無交易,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 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行為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王 經宇、李俊成、王譞緰均明知此情,王譞緰或與王經宇、 或與王經宇李俊成等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 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經宇 、或由王經宇李俊成指示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 買受人名義,與新軸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出賣人新軸公 司購買產品,新軸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 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新軸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 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



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賣給活躍動感公司, 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活躍動感 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新軸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 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 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新軸公司、軍成公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 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 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 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7 )。軍成 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人員因而將附表一編號1 、編號7 之進貨金額(含稅)2010萬9452元、銷貨金額(含稅)22 46萬7459元列入軍成公司94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 業成本等會計科目中(詳如附表三編號16、編號22)。(二)王麗華在擔任軍成公司負責人之時,即同為址設臺北市○ ○街000 號2 樓之譯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譯富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10之臺灣艾銳 特安全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銳特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 號2 樓之印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印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王麗華擔任軍成公司負 責人後,為了緩和軍成公司資金周轉之壓力,王麗華與王 經宇、李俊成討論後,遂由王經宇李俊成規畫貨物交易 之流程,王麗華所經營印辰公司、艾銳特公司、譯富公司 即配合辦理,而為不實交易。因此,軍成公司、印辰公司 、艾銳特公司、譯富公司及其他互相配合之公司,包括新 軸公司、活躍動感公司、PACIFIC TALENT LIMITED公司( 下稱PTL 公司)間並無交易,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 意,所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行為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王麗華王經宇李俊成、王譞緰均明知此情,或由其 等3 人,或由其等3 人與王譞緰,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王經宇李俊成指示不知情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 名義,與出賣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向出賣公司購買產品, 各該出賣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 公司,並記入各該公司帳冊,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 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 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賣給各該買受公司,軍成公司 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各該買受公司,並 記入軍成公司帳冊,各該出賣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 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 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各該出賣公司、軍成公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 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 名稱》、交易金額《含稅》、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 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3 、編號4 、編號8 、附表一編號42、編號43)。軍成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 人員因而將附表一編號3 、編號4 、編號8 之進貨金額 (含稅)2192萬8540元、銷貨金額(含稅)2613萬9725元 列入軍成公司94年度財務報告之銷貨收入及進貨成本等會 計科目中;另將附表一編號42、編號43之進貨金額(含 稅)1597萬6540元、銷貨金額(含稅)1977萬6834元列入 軍成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等會計科 目中(詳如附表三編號18、編號19、編號23、編號67、編 號68)。
(三)緣陳朋志所實際經營之亞洲傳訊公司及華訊公司,因財務 危機亟需籌措資金,自李俊成處得知軍成公司不能以借款 方式幫助陳朋志之華訊公司,但可以建立交易模式,以買 賣名義行融通資金之實,而為不實交易;陳朋志可取得軍 成公司所開立之票據辦理民間票貼,獲得資金融通,軍成 公司則藉此可獲得一定比例之利潤。因此,軍成公司、華 訊公司、亞洲傳訊公司及其他互相配合不實交易之公司或 團體間(包括:新軸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號13樓、由江隆生擔任負責人之宜美商業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宜美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00 號2 樓之 1 、由游詔涵擔任負責人之勇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勇詔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 之知識可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識可樂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由林濬恒擔任負 責人之華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址 設臺北市○○○路0 段00號7 樓之中華民國資訊管理研究 發展協會《下稱中華資管協會》;址設臺北市○○○路0 段0 號1 樓、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由黃耀鋐《 原名黃瑋明,以下均以原名稱呼》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凌俐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 鎮區○○○路0 號26樓之1 、由魏曜笙擔任實際負責人之 喜博宅配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博公司》;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由林聖凱、程柏溪先後 擔任負責人,繼而由高明志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亞鑫開發興 業有限公司《下稱亞鑫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 號9 樓之1 、由黃瑋明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元碁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碁公司》)並無交易,其等間並無



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行為屬於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王經宇李俊成、陳朋志、王譞緰、江 隆生、胡奕慧、游高峻、封江雄、游詔涵(以上5 人均未 據起訴)、不詳姓名、年籍之知識可樂公司實際負責人、 林濬恒(未據起訴)、不詳姓名、年籍之中華資管協會相 關承辦人員、黃瑋明、魏曜笙、高明志(以上3 人均未據 起訴)等人均明知此情,或由陳朋志、王經宇與王譞緰、 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 俊成與王譞緰,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江隆生與 胡奕慧,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游高峻、封江雄 與游詔涵,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與不詳姓名、年 籍之知識可樂公司實際負責人,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 俊成與林濬恒,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與不詳姓名 、年籍之中華資管協會相關承辦人員,或由陳朋志、王經 宇、李俊成與黃瑋明,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與魏 曜笙,或由陳朋志、王經宇李俊成高明志,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或個別犯意聯絡,由王經宇李俊成指示不知情 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出賣公司簽訂買賣 契約,向出賣公司購買產品,各該出賣公司之不知情成年 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各該公司帳冊 ,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 ;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 賣給各該買受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 一發票交與各該買受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各該出 賣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 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 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出賣公司、軍成公 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 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 、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 一編號2 、編號5 、編號6 、編號9 、編號10、附表一 編號1 至編號11、編號17至編號22、編號26、編號38至 編號40、編號44)。軍成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人員因而將 附表一編號2 、編號5 、編號6 、編號9 、編號10之進 貨金額(含稅)5436萬4770元、銷貨金額(含稅)6226萬 1085元列入軍成公司94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 本等會計科目中;另將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1、編號17 至編號22、編號26、編號38至編號40、編號44之進貨金額 (含稅)3 億7859萬5588元、銷貨金額(含稅)4 億2655



萬0230元列入軍成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營業 成本等會計科目中(詳如附表三編號17、編號20、編號21 、編號24、編號25、編號26至編號36、編號42至編號47、 編號51、編號63至編號65、編號69)。(四)緣游詔涵之勇詔公司、魏曜笙之喜博公司、黃瑋明之凌俐 公司及元碁公司、公司所在地分別設在臺北市○○路0 段 000 號5 樓、臺北市○○路00號4 樓,而均由吳健宏(未 據起訴)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伊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伊茂 公司)、銘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銘琦公司)、公司所在 地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0樓之1 ,由江文章(未 據起訴)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五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五陽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由林 濬恒擔任負責人之遠通互動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 互動公司)及PTL 公司、WORLDMART LTD 公司(下稱WORL DMART 公司)等,為了取得軍成公司較長期票期或資金周 轉,延緩資金周轉壓力,軍成公司與相關配合之公司間並 無交易,其等間並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 賣等法律行為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王經宇李俊成、 陳朋志、游詔涵、游高峻、封江雄、吳健宏、吳兆玲、魏 曜笙、黃瑋明、林濬恒、江文章等人均明知此情,或由李 俊成、王經宇、游詔涵、游高峻、封江雄、吳健宏、吳兆 玲,或由李俊成王經宇、游高峻、封江雄、游詔涵、魏 曜笙,或由李俊成王經宇、游高峻、封江雄、游詔涵, 或由李俊成王經宇吳健宏,或由黃瑋明、江文章、李 俊成、王經宇,或由黃瑋明、陳朋志、李俊成王經宇, 或由黃瑋明、林濬恒、陳朋志、李俊成王經宇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或個別犯意聯絡,由王經宇李俊成指示不知情 之軍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出賣公司簽訂買賣 契約,向出賣公司購買產品,各該出賣公司之不知情成年 職員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各該公司帳冊 ,軍成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即開立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 ;再由軍成公司以出賣人為名義,虛以買賣為名,將之出 賣給各該買受公司,軍成公司不知情之成年職員即開立統 一發票交與各該買受公司,並記入軍成公司帳冊,各該出 賣公司與軍成公司相關不知情之成年職員並將此等不實事 項填載在該等公司間之相關業務文件,據以辦理後續付款 等行政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出賣公司、軍成公 司及前開業務文書之信用性(交易日期、賣方、買方、交 易商品名稱及數量《進貨商品名稱》、交易金額《含稅》



、填製之會計憑證、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文件,均詳如附表 一編號16、編號25、編號41、編號23、編號24、編號45 至編號47。軍成公司不知情之財會計人員因而將前開不實 交易之進貨金額(含稅)6576萬5379元、銷貨金額(含稅 )7474萬9136元列入軍成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 及營業成本等會計科目中(詳如附表三編號41、編號50、 編號66、編號48、編號49、編號70至編號72)。(五)洪百里所實際經營之洪百里公司、成田公司及福滿第公司 ,因欠缺資金週轉,乃透過黃浚洲成年人(未據起訴)之 介紹,由軍成公司出面代墊費用,以買賣之名,行借款之 實,軍成公司並藉此收取12% 之利潤。因而,軍成公司、 成田公司、洪百里公司及福滿第公司並無交易,其等間並 無出賣、買受之真意,所為之買受、出賣等法律行為屬於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李俊成王經宇洪百里、黃浚洲及 任職成田公司、洪百里公司職員林淑華等人均明知此情,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經宇李俊成指示不知情之軍 成公司承辦人員以買受人名義,與出賣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向出賣公司購買產品,各該出賣公司之不知情成年職員 隨即開立統一發票與軍成公司,並記入各該公司帳冊,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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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博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