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49號
MLDV,104,司促,2249,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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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吳威穎即吳宗庭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貳
  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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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