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光佑
債 務 人 蘇永豐
債 務 人 蘇有玉
一、債務人蘇永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伍仟伍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
永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有玉負清償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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