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364號
TCDM,103,交附民,364,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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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楊隴翬
      王玥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林海山
      陳尚汶
      勝億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季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訴字第205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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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億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