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218號
SLDA,105,交,218,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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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218號
原   告 翁青松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詹岱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月3日新
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係因原告甲○○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屬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依 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 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二、訴訟標的 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行政訴訟法第 111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依 起訴狀所附裁決書影本,乃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26日製開之 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以下稱為裁決一)。 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並命重新審查後,被告則 於106年1月3日以相同案號作成另一裁決書(以下稱為裁決 二),並已送達原告。經審閱裁決一、二,差異在於裁決一 處罰主文第二項本記載「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㈠罰 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逕行註銷駕駛執 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 ㈡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 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於裁決二變更為「上開罰鍰逾期不繳 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可知被告另作成裁決二,係就 本件事實重新審查後,刪除裁決一內關於吊銷駕駛執照及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部分之主文,並以之取代裁決一。被告作 成裁決二,既已變更主文主旨,應屬學理上所稱之第二次裁 決(Zweitbescheid),已屬獨立於裁決一之外新的行政處 分。經本院於調查程序中向原告闡明,則稱對於裁決二亦予 爭執請求撤銷,顯有請求訴之變更之意思,本院審諸裁決一



與裁決二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被告作成裁決二亦有自行撤銷 裁決一之意思,遂依前開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以 106年1月3日所作成之裁決書(即上稱裁決二者,以下改稱 為原處分)為程序標的,先予敘明。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凌晨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為系爭汽車),於新北市三 芝區台二線行駛時不斷偏移車道行駛,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以下稱為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於三芝區台二線、 沙湖路口攔查該車輛,因酒測值採樣失敗,涉有「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員警乃以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為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進行舉 發,填製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並當場代保 管該車。舉發通知單駕駛當場拒絕簽名收取,於8月25日下 午4時35分許始至三芝分駐所簽名領取,並於後1張酒測單補 簽名捺印。
㈡原告於105年8月25日及26日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舉發機關查 明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查復略以:「執勤員警於三芝 區台二線、沙湖路口攔查該車輛,該車載有駕駛及1名乘客 ,2人酒氣濃烈,且原告承認有飲酒,員警提供礦泉水讓渠 漱口並確認駕駛飲酒已逾15分以上之後要求配合酒精濃度檢 測,惟檢測中駕駛多次未充分配合吹氣,員警數次告知駕駛 拒絕酒測相關權益,惟酒測器仍未能顯示酒測值(酒測器檢 測合格未於使用期限),至3時27分酒測值採樣仍失敗」等 語。
㈢原告不服,於105年8月26日向被告申請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 -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 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而於同日由原告本人簽收完成送達。
㈣原告於10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因105年8月25日早上被攔查臨檢,並做了吹氣酒測,共吹了 五次,都是依員警指示吸氣及吐氣,都沒有結果,但好像都 有嗶的聲音,但員警卻硬指我是拒酒測,後來又被帶回淡水 分局後厝所,再進行兩次吹氣都沒有結果,而我兩次都有表 示我絕對不是拒絕測試,但他硬是認為我是拒測,而且扣車 ,並且開一張拒絕酒測的罰單,要我簽收。但我自認並非是 拒測,而且我一直待到上午7點多才離開後厝所,因我認為 他不能確定為什麼不直接抽血就能直接認定有結果。後來到 下午因要還車必須要有罰單,只好簽名收單,並非得已。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㈠原告確實於前揭時間、地點,有酒後駕車並拒絕酒測之情形 ,被告所為裁處並無不當:
⒈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即表示:「依法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 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 條規定參照)。警察對 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 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 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8 5 條之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14 條第2 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 測之義務。而授權警員實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規定,乃 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 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 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 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雖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 行為,但駕駛人有明顯酒味,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 危害者,得攔檢實施交通稽查;實施交通稽查,經警察人 員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應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1 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員警為維護社會 大眾行之安全,對原告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 ,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 犯刑法第185 條之3 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 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
⒉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意旨,針對警察對疑似 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規定,及明定受檢人拒絕接受 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至有無「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 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 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 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 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 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 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 故若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 ,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 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 用。




⒊經查,舉發員警於前揭時地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行經 三芝區台二線時不斷偏移車道行駛,於三芝區台二線、沙 湖路口攔查該車輛,並發現原告身上確有濃厚酒味,且於 光碟6分50秒左右,原告自承有飲酒,是以,本件因有相 當理由足認原告之行為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事, 揆諸上開說明,員警自得依法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原告不 得加以拒絕。舉發員警於提供礦泉水予原告漱口後,進行 酒測,惟原告多次未充分吹氣,致無法顯示酒測值。 ⒋次查,觀諸該光碟內容,本件員警依規定有實施勸導、警 告等程序,且向其表示拒絕酒測後所產生之相關法律效果 (光碟9分45秒處、12分34秒處),於光碟21分1秒時開始 向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惟原告並未吹氣(未聽見酒測器 嗶聲),21分28秒進行第二次酒測(未聽見酒測器嗶聲) ,23分進行第三次酒測,惟原告吹氣量不足,測試失敗, 23分45秒進行第四次酒測,惟原告未吹氣(未聽見酒測器 嗶聲),23分54秒進行第5次酒測,惟原告吹氣量不足, 測試失敗,24分45秒進行第6次酒測,惟原告吹氣量不足 ,測試失敗,26分17秒進行第7次酒測,惟原告未吹氣( 未聽見酒測器嗶聲),27分進行第8次酒測,仍吹氣不足 ,測試失敗,28分26秒進行第9次酒測,吹氣不足,測試 失敗,30分9秒進行第10次酒測,仍是吹氣不足,測試失 敗。被告綜上事證,並揆諸上揭說明,堪認原告確有「拒 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事實,被告所為 裁處並無違誤。
⒌又員警執為原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酒精測試器(編號 MO0000000、型號SAFIR、儀器器號SESAH1Z000000000、檢 定合格單號碼M0JB0000000號),業於104年8月11日經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105年8月31日。而本 件檢測之日期為105年8月25日,足認原告接受該儀器檢測 時,該儀器仍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擔保期限內 ,堪認上開儀器檢測應屬正常。
㈡關於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之後果,除經政令宣導外,報章 、電視新聞亦時有報導,況原告既係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後,經考驗及格而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且為具 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於上述交通法規當知之甚詳, 不能諉為不知。是原舉發機關自得予以舉發裁罰,已有明確 之法源依據,殆無庸疑。
㈢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之法規:




⒈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 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 萬5 千元以上9 萬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 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 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前 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 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 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⒉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9條 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 37條第3項、第43條第2項、第3項、第61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後段、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 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
㈡本件原告於前揭違規時間,騎乘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地點時, 因涉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與行為 ,經員警攔停舉發後,再由被告以原處分裁處罰鍰9 萬元,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 處分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頁),應認 屬實。原告主張其無逃避酒測之意圖及行為,是執行酒測之 員警有消極急惰不作為等情,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告則否認 原告主張,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予審究者,乃原告 是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要件之該當?被告 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對原告處以裁罰並應參加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是否有所違誤?
㈢首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 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



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 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 、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 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 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等規定,均使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因此認為駕駛 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判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對拒絕接受酒測者之處罰規定,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 全,保護大眾權益,目的正當,所採手段亦具有杜絕僥倖心 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又尚乏可達成相同效 果之較溫和手段,係為達成前開目的之必要手段而屬合憲。 ㈣惟前揭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亦闡明:「依法維持公共秩 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 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 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 ,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 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 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 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 始得加以處罰。」,並謂:「系爭規定之處罰,固限制駕駛 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 酒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 、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 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況在執行時警 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 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 罰手段尚未過當。」足認警察機關是否踐行「法律效果之事



前告知義務」,乃得否處罰拒測(吊銷駕照)之前提要件。 ㈤再按內政部警政署制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於第 二部分「分駐(派出)所流程」之作業內容三執行階段中, 即訂明:「㈤駕駛人拒測:經值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 罰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 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上 開作業程序,依其訂定內容及過程,雖僅屬拘束公務員作為 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惟該規定既係針 對所屬員警實施酒測之程序所為規範,且以行政之自我拘束 (Selbstverbindung der Verwaltung)及信賴保護原則為 基礎,而形成行政規則之事實上效力或間接對外效力(行政 程序法第161條立法理由、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第 1段)。又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之論 述,以及大法官陳春生提出、大法官陳碧玉加入之協同意見 書第貳之一所述「本號解釋認為,警察基於法律所賦予之任 務,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 3、系爭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 ,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進一步 推導,人民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是為警察執行酒測之法 源依據。而主管機關依上述法律,亦已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 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 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亦即多數意見 認為,唯有踐行前述程序,系爭規定要求人民酒測之法源依 據與程序,方符合憲法要求」之意旨,可知倘執行酒測之機 關違反前開行政規則中有關「告知法律效果,如受檢人民仍 拒絕接受酒測之規定,始得處罰」之規定時,人民自得依據 該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請求權利保護,亦即該告知義務 之規定,已提升為處以吊銷駕照(處罰拒測)之前提要件, 是以,警察或交通主管機關於處理交通違規事件時,關於酒 後駕車之檢測,自應遵守並踐行前揭告知義務與內容、檢測 方式、檢測程序等事項之正當法律程序。準此,警察縱有客 觀事實可資認定駕駛人確有飲酒後駕車之行為,但在要求駕 駛人實施酒測時,仍須依照上開之說明為之,並在駕駛人明 瞭相關規定及罰則後仍拒絕酒測時,始可就駕駛人拒絕酒測 之行為加以處罰,且應立即製單舉發。
㈥經本院當庭勘驗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過程 之採證錄影,結果如下:




⒈勘驗標的:
本件違規採證光碟,即其內容民國105年8月25日凌晨2時 40分許新北市三芝區台二線與沙湖路路口處舉發錄影檔案 名稱:IMG_0825。
⒉勘驗結果:錄影檔案名稱:IMG_0825,其上顯示時間30分 40秒,下以播放時間紀錄以上與本案有關之30分40秒期間 :
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原告已經員警攔停稽查,且警車閃爍 警示燈停在原告所駕駛汽車前方,另可看見原告所駕駛汽 車車牌號碼為5815-RN
(見擷取畫面1 至3 )
員警:你酒味很重耶!
員警:你有喝嗎?
原告:我喝這麼多,不敢開車啦。
員警:你要喝少一點啦!
原告:抱歉啦!
員警:你身分證號碼幾號?
原告:Z000000000。
員警: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甲○○
員警:車先熄火一下。
原告:好、好。
▲(第2分20秒〈播放軸上顯示時間,下同〉,員警呼叫 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到現場。)
原告:不用啦!不用酒測啦!我看你們在這邊就閃過去了 。
員警:你開車就是事實,我們會那個嘛!
原告:我沒開喔!
員警:你現在沒開對啦!
喝就規定是不可以開車的啊!
原告:對啊。
員警:這又不是我規定的,你自己開車開到會偏啊!又不是 說我今天那個。
原告:對啦。
員警:你自己左右搖晃,不會覺得危險嗎!(第3 分30秒) (第4 分5 秒)
原告:我們自己不對,我們要承認。我先找那個。我先打電 話叫我們那個說一下。
▲(第5 分47秒)
原告:我看你們的車從那裡過去,在後厝那邊轉到那邊去。



員警:本來就不可以喝啊!
原告:抱歉啦!我才快閃到旁邊,結果你們那麼快就來!我 就趕快閃到旁邊。
員警:我們是三芝所,我們跑去後厝攔停他,我想說你們住 裡面,看你們轉進去,想說算了!
原告:我看到你們就趕快跑,抱歉啊!我先打給那個。等一 下吹喔,我先打個那個。
員警:沒關係,我們儀器有在錄!
▲(第6 分34秒)
員警:你喝多久了?
原告:差不多5 點多喝。
員警:晚上、下午5 點多喝都沒有休息?
原告:沒有啦!有休息!
員警:你喝到幾點結束?
原告:喝到6 點。
員警:現在已經2 點多了耶!
員警:我們從攔你下來到現在已經6分鐘了喔!我們從攔 你下來到現在已經7分鐘了!你如果要再休息,給 你休息8分鐘!可以讓你漱口!
原告:被人家攔下來,我們就安靜。
你們派出所的電話幾號?
員警:00000000啦!但是我們沒有要接喔! 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打電話、我打電話!很抱歉! 員警:我跟你說照那個來,我還是一樣提供水給你喝啦! 我還是一樣提供水給你喝啦!
●(第7分48秒,可看見員警提供杯水予原告,見擷取畫 面4)
原告:等一下,我先打電話。
員警:沒關係,你先喝,沒關係!我不是現在要對你酒測 ,我現在是要讓你喝水!不要說我們沒有提供水給 你喝、給你漱口!你拿著啊!
原告:2801多少?
員警:你有沒有要測?
我現在要讓你漱口,你先漱口啦!你要不要測,沒 關係嘛!沒關係啦!你先那個嘛!
原告:1505嗎?
員警:嘿啦!
原告:1505。
員警:好,拿著!
原告:好,謝謝。




●(第8分10秒,原告接受員警所提供之杯水,見擷取畫 面5)
員警:我已經提供水給你漱口了!看你要怎麼用,你如果 不要漱口也沒關係,隨便你!
你要測、不要測,沒關係,我說事實就是這樣!( 第8分25秒)
★(第9 分41秒)
員警:你不要拖時間啦!我們都在錄影啦!時間到你還不 測,我們就開你單開9萬了啦!
原告:先讓我打個電話。
員警:好,你打電話沒關係!
員警:連電話怎麼打都忘記了!
原告:沒有電話,他LINE有給我。(第10分20秒) (第12分16秒)
員警:我跟你說時間到我就跟你說你的權利,如果你沒有 要吹,我就開你拒測!要拖大家來拖!我沒辦法在 這邊跟你拖!我都有在錄影,沒關係!
原告:好啦、好啦!我知道!
★(第12 分27秒)
員警:看你要不要測,一句話就好!如果不測,沒關係, 你說你要拒測,你不要測沒關係,我跟你說你拒測 的原因,罰9萬,駕照、扣駕照,講習,還有車要 吊去那個!
原告:我知道、我知道。
員警:我也跟你說你的權利!(第12分40秒) (第13分2 秒)
員警:你到現在就沒有一通是打通的啊!
員警:我們12點16分攔你下來的喔!
員警:2點16啦!2點16啦!現在2點33,已經過17分囉! 過17分鐘囉!
原告:好,抱歉,我先說我不對!
員警:你先漱口好不好,不要拖時間了!你每通電話都沒 人接!
原告:沒有啦!
不然你先幫我開車,我先去找。
員警:我沒有要跟你說那些!我跟你說喔!我現在說給你 聽!我沒有要跟你囉唆了!剛才2點16分攔你的! 我跟你說喔!我問你,你有沒有要測?一句話就好 ,要不要?我問你!
原告:抱歉、抱歉!




員警:要測,來!你過來!
原告:你再給我一個機會!
員警:過來!
員警:我們沒有要讓你講情啦!
員警:你叫誰來都一樣啦!
原告:好啦,我沒有亂來。
員警:來,過來!
原告:讓我通電話一下。
員警:你要打來這邊打,你不要再拖時間了!最後一通喔 !你再說,我就把你電話扣起來了!
員警:連讓你打都不讓你打喔!
原告:你派出所電話給我一下,2801。
員警:00000000!
原告:好,我打一下。
員警:直接開啦!直接開啦!開拒測!他沒有要測了! 原告:沒有啦,我會測。
員警:要測,你現在漱口趕快測!
原告:我還在通電話。
員警:好,你這通電話打完,你就不要再打了! 原告:(電話結束)
員警:要測了沒?
員警:你要不要漱口?
●(第18分6秒,可看見原告飲用杯水,見擷取畫面6) 員警:已經讓你那個了,不是說今天沒有讓你那個,你朋 友也在這裡,不是說今天沒有讓你那個,已經讓你 撐到這樣了!
原告:我沒有拒測。
員警:我跟你說,你不要測也沒關係嘛!我跟你說過了! 沒有拒測,你就現在快測嘛!你不要浪費大家的時 間嘛!對不對!遇到就遇到了!今天你是沒有發生 交通事故,如果發生事故,我都不跟你說,就直接 帶到醫院驗血就好了!
原告:喔,那比較快啦。
員警:大家互相嘛!水也給你喝了!你朋友也都在這裡! 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沒關係!萬一你今天發 生什麼交通事故了,你看你開車開到會偏!對不對 !
原告:我喝完了。
員警:要不要測?開始!要測來這邊,過來!
原告:你幫我按回撥。




★(第19分23秒)
原告:我不敢吹啦,不敢吹啦,我說真實的。
員警:不敢吹,那要吹嗎?
員警:要吹嗎?不吹,沒關係,我現在馬上開單啊! 員警:扣車、開紅單!
員警:如果要,你現在馬上吹!吹三次!要不要吹?一句 話就好!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好不好!我說不能 再打了喔!剛才有說過喔!來!要不要吹?要不要 吹?
我跟你說現在105年8月25日2點46分,現在凌晨2點 46分!
原告:好啦!我一定吹啦!不會給你那個,我先按一下, 叫他那個一下,抱歉啦!
員警:你不要拿、你不要拿!我拿給你吹!測試失敗,你 看到沒!你自己摸到,機器就不能隨便摸的!
原告:我也不知道。
我們也不會亂來。
員警:喝酒就沒辦法開車嘛!
▲(第20分48秒)
原告:我知道啦,我也不敢開,我也是慢慢開,真的。 員警:不敢開還開!
★(第20分52秒,酒測器發出嗶一聲,原告開始第一次酒 測,見擷取畫面7)員警:來!你有45秒,一口氣不要 斷掉!
原告:吸一大口氣喔。
員警:嘿,大口氣!
你沒有吹啦!你不用假裝啦!
員警:你不用假裝!你不用假裝!
員警:你吹都會有聲音啦!你吹都會有聲音啦! 員警:我跟你說只有三次機會喔!只有三次機會喔! 原告:因為我不曾吹。
●(第21分14秒,員警教導原告吹氣,見擷取畫面8 ) 員警:一口氣,這樣吹出來,不要斷!
員警:這樣你會嗎?(可聽見員警吹氣的聲音) 員警:你吹出來會有聲音!你不用假裝!你不用假裝! 員警:這都有聲音!你吹就知道有聲音!吹到沒聲音就好 !來!吸氣!
員警:吸氣!吸一大口氣!
★(第21分26秒,原告開始第二次酒測,見擷取畫面9) 員警:吹下去!




員警:含住!吹下去!
員警:你沒有吹啦!
員警:沒聲音,你是在!你就沒有吹!
員警:你不用假裝!你不用假裝!
員警:只剩一次機會而已喔!我跟你說喔!第二次囉! 原告:你讓我拿、你讓我拿,你放手!
員警:已經測試失敗,你重新歸零一下。
原告:我沒有拒測喔!
員警:沒關係啊!你不是拒測,你是不配合啊! 員警:你是沒在吹啊!你吹都會有聲音!
員警:我已經教你了!
員警:我跟你說,這台我們每天在用的東西,你沒有比我 們厲害!
原告:我也不知道啊!要聽你說!
●(第21分59秒,員警再次教導原告吹氣,並於第22分15 秒,員警以吹嘴示範吹氣,見擷取畫面10)
員警:我跟你說,吹氣球,你知道怎麼吹吧!你會吹氣球 吧!
員警:氣球你會不會吹!小孩子在玩的那個氣球你會不會 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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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