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34號
SLDM,103,重附民,34,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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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章子怡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恒律師
      徐漢堂律師
      劉佩宜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邱銘輝
      宋筱玲
      吳明儀
      丁國鈞
      郭曉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陳述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吳明儀丁國鈞郭曉芸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以 103 年度易字第50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 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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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